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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打击经济犯罪

第三章 打击经济犯罪和开展法律服务

第一节 打击经济犯罪


  一、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

  1986年以来,全省各级政法机关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坚持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重要工作任务,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大要案,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1991年,根据省委的部署,全省政法机关把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作为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强力推进打击经济犯罪工作。这一年,全省公安机关就立案侦查经济犯罪案件6122 起,其中破获诈骗案件615起;全省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经济犯罪案件3864起,其中贪污贿赂案件2194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740万元。
  1992年7月8日,省委办公厅转发了省委政法委《关于政法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把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中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原则作为衡量执法办案社会效果的根本标准。1992、1993年,全省政法机关按照“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坚决打击诈骗、走私、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并把群众反映强烈、经济犯罪多发的部门单位作为重点侦查对象,搞好重点突破,挖出了一批破坏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蛀虫”。各级政法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注意处理打击与保护、坚决与慎重的关系,使这项工作在质量上、社会效果上、政治效果上明显提高。1993年7月,省委政法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当前办理经济领域犯罪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明确规定:1.要把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在参与市场竞争中所采取的以赠送或接收钱物为主要方式的必要交往、应酬,企业领导人在使用厂长、经理基金过程中不合理开支行为,与贪污、贿赂犯罪区别开来。只要这些行为对企业生产发展有利,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中饱私囊,司法机关就不予追究。2.要把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活动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国际惯例收取、支付回扣、佣金,有关人员利用业余时间或兼职从事与职务活动无关的居间、中介活动,从中收取佣金、介绍费等行为与贪污贿赂犯罪区别开来。只要这些行为对企业搞活经济有利,而又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司法机关就不予追究。3.要把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因制定的政策或有关部门规定失误而据此多分多占,获得不当收入的行为与贪污犯罪区别开来。只要这些行为不是属于故意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没有利用职权私分、侵吞公共财物,即使所得财物数额较大,司法机关也不予追究。4.要把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承包、租赁人员采取不正当方法提取或处理依据合同规定属于其个人应得的报酬、奖金或属于其自主支配的资金或动产的行为与以承包、租赁为名,采取非法手段私分、侵占公共财物的贪污犯罪区别开来。只要承包租赁人员所得财物没有超出其按合同规定应得的数额,没有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司法机关一般也不予追究。5.要把科技人员受本单位委托向其他单位转让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帮助从事技术开发,经本单位同意从中收受对方给予其个人的酬劳,或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包括兼职)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并获取报酬的行为,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贿赂犯罪区别开来。只要这些活动没有侵犯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的技术权益,并对经济建设有益,司法机关就不予追究。6.要把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领导者和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勇于开拓,大胆改革试验,作出贡献,但因工作一时失误,或因有关政策、制度规定不配套、不完备,在执行过程中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损失的行为与玩忽职守犯罪区别开来。只要上述行为不是属于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司法机关就不予追究。7.要把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经集体研究决定或经本单位同意,为本单位的正当利益,而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与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的挪用公款犯罪区别开来。对上述行为只要不是将公款借给他人从事非法活动,经办人员没有从中谋取私利或中饱私囊,没有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司法机关就不予追究。8.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企业产、供、销及资金渠道的畅通,在不妨碍案件侦查、审理的情况下,一般不要轻易采取查封企业银行帐户,冻结企业生产、流动资金和扣押企业生产物资、设备等手段,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9.对于涉及企业主要领导及生产、经营等重要部门负责人,或重要科技人员和重要岗位关键人员的经济犯罪案件,在不影响案件侦查、审理的情况下,一般不要轻易采取逮捕、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10.对于涉及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科技人员或有特殊专长人员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运用刑罚时,应当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和运用刑罚后的社会效果。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的,可依照规定,适当多判一些缓刑,或者单处财产刑。

  二、打击经济诈骗犯罪专项斗争

  1995年初,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确定了打击经济犯罪的重点是贪污、受贿、诈骗、走私、骗税、制售贩卖假冒伪劣产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根据当时全省诈骗犯罪案件急剧增多的情况,省委、省政府决定从7月1日开始到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有声势、有威力的打击经济诈骗犯罪专项斗争。在这场斗争中,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主要抓了四项工作:一是落实各级党政领导责任制。省委、省政府把打击诈骗犯罪作为一项全局性的工作,由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来抓,省委书记岳岐峰、省长田凤山多次做过有关的批示和指示;省委副书记王建功,副省长杨志海每半月听取一次情况汇报。各地和省直政法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党政领导认真组织召开各种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成立由党政主管领导挂帅的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设立办事机构,加大领导力度。有些地方还层层落实责任制,把任务分解到主干线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头上,加强督导检查,保证了专项斗争的顺利开展。
  二是查办重点案件。省委、省政府在组织这场斗争中,采取了突出重点的斗争策略,以大案要案的查处带动全局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政法机关重点抓好3个环节的工作:在立案环节,凡是群众举报的案件都必须及时立案查处,对其中数额、危害、影响大和领导交办的案件全部立为主攻案件,在全省所立582起案件中,有131起被立为主攻案件;在侦察环节,突出抓好案件查证工作,搞清案情,获取罪证,揭露犯罪,特别是对已经确定为主攻案件的案件,都落实了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限的“三定”措施,由有关领导负责,实行专案专办,集中全力攻坚;在抓捕环节,不惜人力物力财力,下大气力追捕逃犯,抓获现行犯。
  三是加大司法打击力度。省委政法委把数额大、危害大、影响大的10起重特大诈骗案件列为重中之重,组织各地政法部门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按照“两个基本”的原则依法从重从快查办,并从省公、检、法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联合工作组,分赴案发所在地具体指导案件的查处工作。为了统一执法思想,加大打击力度,省公检法三机关制定了《关于办理诈骗案件的意见》,对办理诈骗案件中的法律理解和执行法律上的一些问题拿出具体意见。为了掀起专项斗争的高潮,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鸡西、大兴安岭等地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对13起诈骗案件的18名罪犯进行集中宣判,有12名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各地加强了监察、举报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密切注意并严肃追究为诈骗犯罪开脱罪责、充当保护伞的人和事,确保专项斗争不受干扰和阻挠。
  四是做好舆论宣传和发动群众。为了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在斗争开展过程中,各地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了对专项斗争的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以及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口号、召开各界群众座谈会、典型案例剖析会等形式宣传发动群众,形成了强大的新闻舆论声势。许多市地还设立了举报电话,动员群众积极举报犯罪,提供犯罪线索。
  经过政法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全省打击诈骗犯罪专项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共查处诈骗大案564件,依法惩处犯罪分子143人,挽回经济损失4.7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