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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改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

第二节 改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


  1988年7月31日,全省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政法工作要“为建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建功立业”,并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举措。从1998年开始,省委把改善全省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工作作为一项专门工作来抓,省和地市都成立了以政法委为牵头单位的改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专题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制定了专门工作方案。1998年4月,省委政法委制定下发了《政法工作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的若干意见》。具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为经济建设服务作为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树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平等保护各种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观念,坚持把法律标准和“三个有利于”标准有机地统一起来,既要讲究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又要讲究政治效果和经济效果;坚持严格执法,依法管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该放宽的要放宽;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管辖权限办案;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净化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市场经济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1998年10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政法委《关于政法工作为“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政法部门进一步端正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全局观念,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全党工作大局;牢固树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观念,积极推进依法治省;牢固树立用“三个有利于”标准判断是非的观念,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做好政法工作。同时强调要积极慎重、稳妥地依法审理好企业间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依法强化对企业间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工作,尤其是对水、电、邮、交通等公用企业以及其他对国计民生有直接、重大影响的企业,慎用查封、扣押财产和冻结帐户等强制执行措施。
  为了改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全省改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专题推进领导小组建立了目标机制,把预先设定的工作内容落实到各市(地)、系统党委政法委、省直政法各部门、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改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责任机制。同时还确定改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工作的总体目标为: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以及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政法部门依法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政法机关工作作风明显好转,政法干警的整体形象为外来投资、经营者和广大群众所满意;社会治安明显进步,社会环境得到净化,企业经营者和外来投资者以及人民群众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对社会治安状况比较满意;涉及经济领域的民事、行政、经济、刑事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处理,错案得到及时纠正,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1999年,在省委政法委的部署下,全省开展了“五个统一”宣传教育活动,规范广大干警的执法思想和行为。“五个统一”的内容是:政法干警在办案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法律标准与“三个有利于”标准的统一,坚持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统一,坚持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的统一,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坚持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经济发展的统一。与此同时,省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大、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政协、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加大对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监督力度,保证了错案得到及时纠正。为方便群众举报,全省各级党委政法委、县(市)级以上政法部门均设有专门举报电话。对于在改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工作中表现突出、业绩优秀的部门和干警,省委政法委予以大力表彰奖励。至2000年,省委政法委共表彰奖励了210个改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工作先进单位,240个先进政法干警。对于不负责任、违法违纪、严重破坏法制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给予了惩处,并在全省政法系统进行通报,问题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还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