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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开展法律服务

第三节 开展法律服务


  一、开展“警企共建”

  自1988年省委明确提出政法工作要为经济建设服务以来,省委政法委一直组织全省政法机关开展各种形式的为经济建设服务活动,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警企共建活动。1995年以来,牡丹江市各级政法机关从本地经济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在全市开展了“警企共建”活动,全市政法机关200名处级以上干部、600名中层干部、2000多名干警同1055家企业建立了联系制度,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取得了比较成功的经验。此后,省委政法委在全省政法系统大力推广牡丹江市的经验,组织全省政法机关广泛、深入地开展了警企共建活动。按照省委政法委的部署和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重点,以法律服务为手段,直接切入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的主战场,帮助企业搞好经营管理,共同探索企业改革发展之路。对于经济形势良好、发展前景可观的企业,全部实行挂牌服务;对于危困程度较重的企业,在努力帮助搞好稳定工作的同时,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采取一厂一计,一企一策,扶持、帮助其解困发展。1995年至1997年间,全省各级政法机关与近万家企业建立了共建关系,共为企业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近10亿元。

  二、开展依法清税、清欠、清贷活动

  1988年以来,各级政法机关一直把依法清税、清欠、清贷工作作为重要工作任务,不断向前推进。1991年,省委政法委组织全省政法机关开展了以“清欠”为重点的法律服务会战。会战中,全省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23,057件,解决诉讼标的额6.1亿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以清理“三角债”为重点,组织了有5598人参加的460个清欠队,调查走访企事业单位8419家,清回欠款10多亿元,其中70%以上是积压多年的陈欠,活化了资金,挽救了一批困难企业。从1992年起,省委政法委组织全省政法机关深入贯彻邓小平南方谈话精神,进一步加大清税、清欠、清贷工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清理“三角债”,缓解资金紧张局面,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积极为企业索回债务。各级法院对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对依法应返还给企业的资金要及时返还,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各市地政法机关也纷纷开展清税、清欠、清贷专项活动。佳木斯市法院组织干警对佳木斯市乡镇企业“三角债”恶性循环现象进行了专题调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了一批“三角债”,为企业挽回巨额资金。牡丹江市法院向企业发出清理债务统计表和催付单,帮助企业索回债权3840余万元。1996年,省委政法委把清税、清贷、清欠专项活动纳入目标管理内容,全省政法机关通过开展清税、清贷、清欠专项活动收回资金23亿元。1997年,全省政法机关把清欠、清贷、清税专项活动纳入“警企共建”工作中,取得了良好成效。齐齐哈尔市政法机关针对辖区内企业受债权债务问题困扰严重的实际情况,以共建单位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了两次清欠大会战,为共建企业清回近千万元资金,一些危困企业就此重现生机。牡丹江市法院系统开展了“保支柱、扶危困、促转制、求发展”活动,其中一项主要内容是为企业清欠。1997年,全省政法机关通过开展清欠、清贷专项活动,收回资金20.7亿元。

  三、加强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1998年以来,全省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按照省委政法委的要求,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做了大量工作,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1991年,全省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3225家,其中担任县(区)以上政府法律顾问133家。黑河地区涉外律师事务所开展了法律委托业务,同俄方律师事务所达成了互转委托的协议。1992年,按照省委政法委的要求,全省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部门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努力做好经济行为发生前的合同审查、公证服务等工作,共为企业审查经济合同6,253份,提供法律咨询1.4万次,为经济合同公证7.9万件,避免经济损失4.2亿元。1994年,省委政法委把主动调解各种主体间的经济纠纷作为法律服务工作的重点,全年律师代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3.46万件,公证机关办理各类公证35.2万件,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类法律事务32万件,共为国家、企业挽回经济损失6.9亿元。1996年,省委政法委决定对全省政法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活动实行目标管理,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被纳入目标管理,实行目标考核。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又有新发展。律师为企事业、政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5,200家,代理诉讼和非诉事务4.5万件;公证机关办事公证36.4万件,律师、公证机关通过办理经济纠纷、审查经济合同,共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多1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