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制定检查监督的政策性规定
第四章 执法检查监督
第一节 制定检查监督的政策性规定
1995年8月,省委政法委在黑河市召开了全省党委政法委执法检查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各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经验,讨论研究政法系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急需解决的一些问题,研究制定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和协调督办案件工作的办法。会议提出,党委政法委要正确行使执法检查监督职能,必须解决三个模糊认识:一是越权论(认为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是“以党代政”、“以言代法”);二是干扰论(认为党委政法委过问具体案件是“干涉办案”、“干扰办案”);三是无为论(认为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案件所提出的意见没有法律效力)。强调党委政法委要增强信心和使命感,理直气壮地行使中央和省委赋予的执法监督职权,在工作实践中树立权威性,提高号召力。根据黑河会议精神,省委政法委于当年9月分别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检查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全省党委政法委员会协调督办案件工作办法》。《意见》明确提出,党委政法委进行执法检查监督,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保障政法机关严格执法、严肃执法为目的,在政策、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检查党的方针、政策在政法部门执行的情况,研究制定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大力支持和严格监督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各部门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指导和协调政法部门严格执法;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及政法战线的中心任务,督促、推动大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法委经常向同级党委汇报执法检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大的工作部署主动请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严格执法的部门和个人要报告党委,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有关政法部门认真办理。《协调督办案件工作办法》明确规定,党委政法委协调、督办案件的范围是: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政法部门之间有重大分歧和争议的疑难案件;政策性强,涉及有关方面协调配合的案件;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及政法委员会认为需要协调或督办的案件。政法委员会议协调案件所作的决定及党委政法委交办、督办的案件,同级政法部门和下级政法委员会及政法部门必须认真组织落实,不得擅自变更决定或拖延不办。
1997年7月至11月,省委政法委在总结前两年执法检查监督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重新制定了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检查监督工作的政策性规定。11月9日,省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检查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党委政法委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工作的原则、范围、程序、保障措施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意见》明确提出,党委政法委行使执法检查监督职能,有助于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保证政法机关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与统一,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有助于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监督不力的问题和公、检、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出现的分歧;有助于帮助和支持政法机关排除干扰,改善执法环境,确保政法机关严格执法、严肃执法、秉公办案。《意见》规定,党委政法委执法检查监督的职责是:检查监督政法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研究制定确保政法机关严肃执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检查监督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机关的执法活动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协调、指导政法机关对有关大要案的查处工作;责成有关部门办理领导批示交办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协调、督办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以及政法机关提请协调解决的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检查监督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以及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改造场所的执法情况;调查研究政法机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审查政法机关报送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执行情况的报告、请示,提出协调和处理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枉法裁判等不严格执法、不文明执法问题以及不秉公执法、不严肃执法、执法犯法、违法办案、违纪办案的执法人员提出处理建议,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及党委政法委加强对执法检查监督工作的领导,把执法检查监督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定期研究部署,认真组织落实,并对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实行定期检查评比。要把政法部门领导班子执法工作情况作为考核、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定期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