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领导班子建设

第五章 政法队伍建设

第一节 领导班子建设


  一、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

  1995年,为了加强政法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的要求,省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省委政法委协管政法部门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省委政法委协管政法部门领导干部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是:对省直政法部门正副厅级干部的任免,由所在党委、党组提出意见,呈报省委;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委政法委考察后,报省委审批;各市地中级法院院长、检察(分)院检察长的任免,由各市(地)委提出意见并征求省法院、省检察院党组意见后,呈报省委,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委政法委考察后,报省委审批。1997年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联合下发《关于转发中组通字〔1997〕14号文件的通知》,规定“今后,各市(地)和农、林、铁系统党委政法委书记、兼职副书记的任免,应征求省委政法委的意见,任免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同时抄报省委政法委”。1999年,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联合下发《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关于适当调整地方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地方党委任免、调动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党组(党委)书记和行政正职,必须事先征得上一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的同意;任免、调动党组(党委)副书记和行政副职,必须事先征求上一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然后再作出决定或报上级党委审批,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国家安全部门党委正副书记、行政正副职、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的任免、调动,地方党委必须事先征得上一级国家安全部门党委的同意,再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的任免,地方党委必须事先征求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意见”。

  二、考核调整

  1986年,省委在全面贯彻党的干部“四化”方针的基础上,注重从政法工作的特点出发,强调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要求,对省直政法部门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通过调整,省直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由39%增加到60%;平均年龄由54.6岁降为50.8岁,初步形成梯型结构。1987年省委在配备政法部门领导班子时,强调要把革命化放在首位,把德才兼备、有实践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干部充实到各级政法部门领导班子中来,并注意发挥50岁左右老同志的作用。1993年,省委召开政法工作座谈会,要求对已换届改选的政法部门领导班子,要重点抓好自身建设,提高领导水平;对将要换届改选的政法部门领导班子,要搞好人员选配,特别要配好一、二把手,决不能搞照顾性、安置性的安排;对少数软弱无力或长期不团结、搞内耗的班子要坚决调整。1994年,为了加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市地、县区组织部门会同党委政法委对全省市地以下政法部门领导班子进行了全面考核。通过考核,全省政法部门共调整三类班子193个,调整二类班子140个,共调整班子成员1076名,使全省政法部门三类班子仅占0.3%,比过去减少1.9个百分点。1996年,结合整顿政法队伍“三不纯”(思想不纯、作风不纯、成分不纯),对全省各级政法部门领导班子进行考核调整,全省共调整充实各级政法部门领导班子1637个,调整班子成员2213人。1998年,在全省政法队伍集中教育整顿中,把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作为重点,全省共评议考察政法部门领导班子9425个,班子成员20028人,评议考察面分别为98.6%和98%;调整政法部门领导班子1442个、2454人,共调整一把手807名,充实班子成员1211名。1999年,坚持以“三讲”教育为统领,以开展“学创”活动为载体,加强对各级政法部门领导班子考核调整,共调整充实各级政法部门领导班子513个、536人,其中县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141个。2000年,在全省政法队伍开展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法律业务知识和基本素质考试考评的“双学双考”中,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省政法队伍基本素质考评工作中加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通知》。并由省委政法委统一组织,市地、县区政法委会同组织部门共考核处科级领导干部1.72万人,全省调整县级以下政法部门领导班子560个、领导干部869人。

  三、领导干部交流

  1995年全省组织工作会议后,着手进行市地政法部门领导干部交流的准备工作。同年10月,省委常委会讨论确定了关于市地公、检、法三长交流的方案。全省各级政法机关大面积实行了领导干部易地交流和岗位轮换。到1995年底,异地交流公、检、法“三长”467名。其中:14个市地“三长”共交流58人,易地交流43人;市地交流县(市)、区公、检、法“三长”409人,易地交流362人,进一步推进了公检法领导班子建设。此后,在全省各级政法部门建立了公、检、法部门领导干部实行岗位交流和轮换制度。1998年,根据有关政策,明确了原则上公、检、法部门的主要领导和主要副职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以进行交流;在政法机关内部重点或热点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必要的岗位交流。2000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精神,省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今后县(市、区)以上政法部门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干部,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和岗位轮换。政法部门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在同一地区、同级班子里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政法部门副职领导干部必须在班子内部调整分工。政法机关内设机构的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要在本部门、本单位科(处)室之间轮岗,也可以在本系统内实行机关与基层单位之间,基层单位与基层单位之间轮岗。属于必须交流的地(厅)级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5周岁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的,可不易地交流,应区别不同情况,在本地政法系统内安排,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经组织决定交流的领导干部,拒不服从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