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政法队伍管理
第三节 政法队伍管理
一、人员进出管理
1985年,省直政法各部门进行了增编进人和清理整顿工作。省委政法委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联合下发文件规定进人审批权限,并要求省直政法部门抓好本系统的增编进人工作。省委政法委还组织专门力量对不适合做政法工作的人员进行清理、整顿,全省清理调出不适合做政法工作的人员1223人。1989年,全省政法机关实行公开评议干警制度。通过社会各界群众评议和主管部门考核等措施,评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适合4个档次。对不合格者收回枪支,脱掉警服,取消待遇,限期改正,达不到要求的调离政法队伍。1990年,省委加大了清调工作力度,明确规定,凡清调的政法干部,属于党委管理的干部由组织部门负责安置,属于一般干部由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属于工人的由劳动部门负责安置。到1990年10月底,全省共清调政法干警1398人。同时,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今后要严格把好进人关,凡新招干警,一律经过严格考试,择优录用,杜绝“走后门”。1992年初召开的全省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今后政法队伍进人必须严格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凡是能公开招录的,一律公开招录。1995年,全省政法工作会议要求政法各部门都要制定增编进人和干警辞退的具体办法,真正做到严把进口,敞开出口。同时规定,今后凡政法部门录用的干警,原则上都要充实到基层,上级机关要逐步消肿,提高工作效率。2000年3月,省委对政法队伍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在进口管理上,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实行考试考核和审核审批的制度。政法各部门因增编或自然减员需要录用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考试录用制度。考录工作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试、考核合格后,省直、市地(系统)分别组织进行为期3个月的培训,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进行为期一年的试岗,试岗胜任后,再逐级上报省直、市地(系统)政法部门审批、录用、调入。
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1988年,在政法机关实行中层干部聘任制,一般干部选聘制,落聘干部试用制。1992年,省委政法委要求政法部门加大改革力度,大胆引进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对领导干部要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对干警要实行全员岗位目标责任制或聘用制,并建立严格具体的考核制度,真正把领导能上能下、干警能进能出的机制运行起来。1993年,根据省委关于干部制度改革的要求,省委政法委确定政法工作改革的重点是理顺体制、机构,精减上层,充实基层,减少后勤人员,加强办案力量,引进竞争机制。1995年,省委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尽快建立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通过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干警职工岗位责任制或聘任制以及各种分配制度上的改革,把领导、干警、职工的工作业绩与提职晋级、奖金分配、福利待遇等直接挂起钩来,并制定出严格的考核办法,定期写实和评定,真正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形成干警收入能升能降,福利待遇有高有低的新格局。1999年,各级政法部门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深化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建立起竞争激励、优胜劣汰的新机制。具体实施中,对领导干部实行了任职资格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对中层干部实行公开聘任、群众推荐、竞争上岗、组织考核、目标任期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称职的,予以降职或免职;对一般干警实行双向选择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岗位目标责任制与考核、奖惩、晋升等制度结合起来,对落岗人员实行待岗培训,培训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2000年,按照省委政法委的要求,各级政法机关继续全面推行公开招聘、优化组合、竞争上岗制度。对一般干警实行竞聘上岗、双向选择、优化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