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案件催办
第二节 案件催办
1986年起,信访案件的催办工作,分别由办信处和接访处自行负责,对重要信访问题、领导阅批信访问题和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进行立案,然后交有关市地和省直部门办理。各市地各部门对省信访办公室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及时组织查办,上报结果,结案率较高。据1987年至1996年统计,共立案交办2082件,结案1683件,结案率为80%。在催办工作上,对领导交办、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列为重点催办案件,一查到底,不留尾巴,满足群众正当、合理要求。1991年11月林甸县花园乡农民反映,该乡收购甜菜时勒卡农民、压等压价,把这一问题反映给领导批示后,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经调查情况属实,严肃处理了15名收购人员,并追究了6名直接领导者的责任,对违法人员分别给予扣发奖金、罚款、调离岗位和辞退等处分。
为加强信访案件查办工作,省信访办公室1991年12月制定了《黑龙江省查办信访案件工作规则(试行)》,提出凡上级领导机关交办、涉及群众生产生活重大问题、尚未复查的历史遗留问题、按政策应予解决而基层推拖不办的、对基层处理不服和归口不明的信访案件等均列为立案、督办范围。
2000年,为加强和改进信访案件的催办工作,经省编委批准,省信访办公室设立了督查处,将原由办信和接访两个处立案催办工作,统由督查处负责集中催办。督查处的任务是,凡是立案向市地县和省直部门交办要处理结果的信访问题均列入督办范围。省信访办在2000年7月制定了《信访案件督办工作制度》,其中对督查形式、方法、程序都作出了具体规定,督办形式上,增加了根据案情,办案进度和质量、交办时限、上级的指示要求等情况,分别采取派人、电话、发函、通报、电传、开汇报会等进行督办。这项制度的实施,收到了很好效果,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大大减少了信访案件的积压,使信访案件的催办工作步入正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