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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四种形态”
践行“四种形态”
将践行“第一种形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系,成立“第一种形态”办公室,出台《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关于践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暂行办法(试行)》。协助地委召开廉洁自律集体谈话会2次,组织召开践行“第一种形态”工作座谈会和塔河现场会。全年全区运用“四种形态”处理2314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占77.9%;开展个别廉政约谈4463人次。大兴安岭地区践行“第一种形态”做法受到省纪委认可,转发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学习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