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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综合抚育监管
森林综合抚育监管
对森林综合抚育试点工作提出监督意见,即实行公示制度、伐区拨交验收制度、作业进度周报制度,要求驻林业局监督办对抚育生产各环节全程跟踪监督。对加强幼苗幼树和林下灌木等野生植物保护提出具体监督指导意见,在保证森林抚育质量基础上,加强森林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针对林区森林资源现状,按照有利于生态保护、有利于统一管理、有利于生产作业、有利于职工增收原则,推行沟系经营森林综合抚育理念。各林业局森林抚育调查设计总面积达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