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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安置职工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兑现

一次性安置职工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兑现


  全区一次性安置职工由于与原企业脱离劳动人事关系,按照现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二)项规定,没有兑现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责任主体,致使该项政策无法兑现。经协调,1月5日,行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署财政局、林业集团公司财务处、行署卫生计生委、地区信访办召开联席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要求全区从2017年开始分三年自筹资金兑现一次性安置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补助金。截至2017年底,全区到账资金2552.2万元,占应到账41.7%。塔河县、漠河县、呼中区、松岭区、古莲河煤矿所需资金全部到账并发放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