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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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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区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90%,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80%。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4%。调整大兴安岭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270元。依据劳动定额和全区工资水平对人工造林和补植补造28项计件工资单价进行调整。承接中直和省直企业劳动用工备案权限,实现属地化管理,劳动备案中省直单位8家、939人。13304名停伐后富余职工全部实现转岗分流。在大兴安岭技师学院建立转岗职工创业孵化基地和实训基地,培训转岗职工8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