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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


  黑龙江省重视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建管进一步加强。新晋升太平沟等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新建黑瞎子岛等5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全省自然保护区总数248个,其中国家级36个、省级85个。农村环境进一步得到改善,完成萝北县等5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县(区)创建,建成65个国家级生态乡镇、16个国家级生态村。各级加大投资力度,有序推进农村连片整治项目建设和土壤污染防治。
  全年完成造林15.32万公顷,其中人工造林5.42万公顷,封山育林9.9万公顷;完成三北防护林工程造林10.84万公顷,其中退化林分修复1.72万公顷;完成沙化土地综合治理任务1.42万公顷;绿化村屯2103个,绿化道路4065千米;城市郊区片林133块;义务植树6020万株,新建义务植树基地786个,面积0.56万公顷。完成育苗面积0.97万公顷,生产各类苗木14.75亿株。深化牧区草原资源清查和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完善工作,稳步推进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到2014年末,已基本完成2013年度12339.2万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核定补贴草原禁牧面积1030万亩,核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牧户数量12390户。推动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编制了《“三化”草原治理项目规范和要求》,推进国家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建设。2014年,国家下达退牧还草工程建设资金1775万元,建设围栏60万亩,牧草补播15万亩,人工饲草地建设3万亩。强化草原执法监督,共查处各类草原违法案件180起,草原违法发案率明显下降。严格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制度,全年共批准占用草原项目建设100宗,占用草原1386公顷。加强草原防灾减灾,全年防治草原鼠害147万亩,防治草原虫害122.6万亩。加强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落实防火责任,加强野外火源管控,认真做好火情调查处置,全年无重、特大草原火灾发生和无人畜伤亡事故。开展湿地保护奖励、退耕还湿以及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项工作。将湿地率纳入县域经济考评办法,推动各级政府和全社会更加关注湿地保护、建设和发展,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对呼兰河口、哈东沿江、肇东沿江等9处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了湿地保护工程建设。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等重要城市开展湿地公园试点。通过湿地生态旅游,促进湿地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黑龙江省已建国家级湿地公园33处,省级湿地公园8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