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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办理

议案办理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议案有2件。分别是哈尔滨市代表团部分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耕地保养条例〉的议案》和齐齐哈尔市代表团马海涛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黑龙江省社区建设与管理条例〉的议案》,议案的办理情况如下:
  一、对于哈尔滨市代表团部分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耕地保养条例〉的议案》,省人大农林委就议案有关问题多次与提案人进行沟通,并征求了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在农林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黑龙江省是耕地大省,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保护、利用好黑龙江省土地资源,对于促进黑龙江省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行的《黑龙江省耕地保养条例》颁布实施于1996年,对保护黑龙江省耕地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农业形势的发展,有些内容已经不适应耕地质量保护的要求,需要根据实际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已经将《黑龙江省耕地保养条例》列入立法规划,有关部门已经组织开展了前期立法调研工作,将从投入品及质量监管、目标管理、补偿机制等方面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在重新制定这部地方性法规时,把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吸收到法规草案中,使主体更明确,责任更清晰,监管更到位。(引自2014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林业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耕地保养条例〉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二、对于齐齐哈尔市代表团马海涛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黑龙江省社区建设与管理条例〉的议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社区建设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各级政府的公信力和居民群众对社会组织的向心力,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标志。代表提出的议案充分体现了对黑龙江省创新社会管理的关心与重视,但目前制定《黑龙江省社区建设与管理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还不充分。主要有以下四点原因:一是“社区”法律定位不明确。国家和各省均未出台社区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章。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社区”“社区建设与管理”没有相关的法律表述,也无相应解释。二是社区党工委是党的组织,不适宜由人大立法来规范。三是国家已经有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黑龙江省也有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来规范居民委员会,不需要再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居民委员会。四是各社区工作站职能和工作人员编制虽然大相径庭,但都能适合本地区的工作需要,目前还不具备通过立法进行统一规范的必要。
  综上所述,认为立法时机尚不成熟,建议常委会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今后开展这项立法工作做好准备,并在制定《黑龙江省物业条例》和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立法时,能够对社区建设与管理有关内容予以考虑和吸纳。(引自2014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关于制定〈黑龙江省社区建设与管理条例〉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尹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