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制度改革 改革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出台《关于全面下放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的通知》,省直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属高校可自行组织实施公开招聘,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改革公务员登记审批备案工作流程,将市(地)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人员)登记审批备案工作由原来的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事前审核,调整为市(地)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登记审批后报省里备案。改革职称评审办法,出台《关于下放高职高专和成人高校、民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核准权限的通知》《关于下放市(地)及以下单位、省农垦系统卫生、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核准权限的通知》,省属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全部实行职称自评直聘,市地和主管部门可自行开展成人高校、民办高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市地和农垦、森工系统可自行开展卫生、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出台《关于做好黑龙江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实施办法》,引入分类分级考录模式,适当降低门槛,县乡机关招录计划流失比例由10%降至4.5%,有效缓解招人难、留人难问题。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制定出台《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预防和治理“吃空饷”问题管理办法》,建立长效机制。改革军转干部安置办法,公开安置岗位、考评结果、选岗过程、安置去向,实现阳光安置。
(邢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