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被称为全球三大自然生态系统,具有保持水土、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功能。黑龙江省湿地面积大、类型多、生态区位重要、生态景观壮美。2003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在湿地地方立法方面开创了先河。《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经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规划和名录、湿地保护、湿地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5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0日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