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
常委会主要工作
立法工作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年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14部,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作出审查批准决定6项;清理76项法规、决议、决定,其中修改地方性法规42部、废止14部,废止决议、决定20项;确定10个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对省政府、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报备7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推进道路运输体系建设,重新制定道路运输条例,明确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道路运输经营权、优先发展城乡公共客运、简化国际道路运输出入境手续等规定,促进服务产业发展。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重新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完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有效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和生态文明建设,制定耕地保护条例,依法保护利用耕地,促进全省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动物防疫条例,将重大动物疫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纳入法制范畴,有效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制定森林防火条例,明晰国有重点林区、垦区森林防火责任划分,理清与地方政府职责的关系。保护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为弘扬和展示独具地域特色的历史文脉提供法制保障。促进民生持续改善,重新制定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将扶贫开发与最低生活保障相衔接,推行扶贫开发资金“折股量化”新模式,细化扶贫开发项目产权归属和受益主体内容,为实现全省农村如期脱贫提供重要保障。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修订食品安全条例,体现构建食品安全防线的“四个最严”要求,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和学校、医院等食品监管作出细化规定,增加支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依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粮食作物的内容。重新制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燃气企业和用户在设施维修、更新改造上的责任,维护消费者权益。落实国家“全面两孩政策”,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婚假和生育假期,完善有关奖励扶助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