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委员会工作
专门委员会工作
法制委员会工作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开门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召开12次法制委员会会议,对18件法规案、76件地方性法规修改和废止议案进行审议,审查批准7件地方性法规和决定。把重大问题向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作为立法重要保障,配合省委制定出台《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黑发[2016]17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加强省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食品安全条例被省委确定为重点立法项目。下发《关于省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提高法规草案审议质量。坚持问题导向,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审议修改立法条例、道路交通运输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多部涉及全面深化改革的地方性法规。坚持立法为民,保障和改善民生,审议动物防疫条例、城镇燃气条例;对食品安全条例作出依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粮食作物规定,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在全国率先作出示范。推进生态领域立法,坚持绿色发展,审议耕地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为改善耕地生态环境、强化雾霾天的源头控制措施提供法制保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技成果转化等文化科技领域立法,促进文化传承和科技成果转化。强化民主政治领域立法,制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提供保障。创新立法工作机制,首次运用立法风险评估,增强立法前瞻性科学性。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立法途径和方式,组织起草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流程图,有效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对重要法规案二审前召开重点内容解读会,并在法规案表决通过后组织新闻发布会,进一步加大法规宣传力度。确定设区的10个市行使立法权,依法对设区的市报批法规开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