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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6年,省委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推动管党治党从“少数党组织管”转变为“多数党组织管”、从“管少数”转变为“管全体”、从“抓大放小”转变为“抓早抓小”,做到管党治党无例外、全覆盖,小过即问、小错即纠,纪律防范更加有力。全省11.4万个党组织成为实践“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对230余万名党员的监督管理更加严格。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着重实践第一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多提醒,对轻微违纪问题常批评。做到纪律手段与教育手段、行政手段、组织手段、法律手段并用,实现第一种形态扩量,第二、三种形态提质,第四种形态从严。全省共运用“四种形态”处置23248人,其中,谈话函询占37.6%,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占50.3%,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占11.6%,移送司法机关占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