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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审查

规范性文件审查


  2016年,省政府法制办对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和中省直有关单位报送备案的61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对225件报送备案的文件进行抽查,发现问题文件1件并予以纠正。对138件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其中55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办理公民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16件,其中13件办结。重新制定《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完善核查机制,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备案审查等内容。针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任务繁重的实际,借鉴外省做法,改革报备文件审查机制,按照相关重点领域不低于报备文件总数20%、其他领域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组织全省各市(地)、各部门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收到提出初审保留、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209件,对其中112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反馈省政府办公厅。省直部门上报保留文件1921件,修改40件,废止1203件;市(地)和省直管县(市)政府(行署)上报保留文件1391件,修改115件,废止127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