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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治理

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环境治理


  2017年,黑龙江省确立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有效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组织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构建优质高效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环境监管执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改善。出台《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方案》。下发《黑龙江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5%,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1880万吨标准煤以内;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30.91万吨、7.56万吨、40.6万吨、57.36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6%、7%、11%和11%。有效开展地表水、空气质量、土壤监测工作,加强对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监察力度。全省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管理,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水污染防治预警和综合督导机制。落实国家“大气十条”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目标任务,颁布实施《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成100个大气自动监测站,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成因分析等工作跨入全国先进行列。深化重污染天气应急联络、值班、会商、预警、督查、信息报送六项工作机制,加强会商研判,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和级别,强化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管控。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护和规范;全面摸清保护区现状和建设管理动态,精准排查保护区内采矿、旅游、水电开发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攻坚战,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加强环境监测网络建设,40个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空气自动站实现与省级平台联网并发挥积极作用。依法审核,强化占用征收林地管理;共审核、审批占用林地项目245项,面积1470公顷,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2.93亿元。加强林木采伐管理,防止无证采伐,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成立候鸟保护督导组,集中开展乱捕滥猎滥食和非法经营候鸟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综合整治。加大对森林公园建设及保护力度;创新发展湿地保护管理模式。启动全省草原资源清查工作,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草原空间分布、草原类型、质量等级、利用状况、生态状况等调查工作;全面实行禁牧制度,继续落实牧区基本草原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