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
立法工作
制定或重新制定地方性法规9部,修改地方性法规1部;审查批准地方性法规和决定15部。规范和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重新制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改善人居环境,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绿色发展,制定《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燃煤、工业、农业、机动车、扬尘五个方面做出具体要求,规定秸秆焚烧的禁烧区和限烧区,从立法层面明确雾霾天气的源头控制措施。明确防治原则和政府及部门的责任,突出对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强化对重点区域的严格管理,强化法律责任追究;为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制定《黑龙江省禁毒条例》,明确禁毒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及坚持预防为主的禁毒工作方针,加大毒品管制工作力度,完善戒毒管理服务措施,规范工业用大麻管理工作,促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精神和社会发展制定《省税收保障条例》;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制定《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明确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权限由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制定文件上升到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层面,规定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设立。从制度层面解决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依法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弘扬中华传统美德,重新制定《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提供法制保障;围绕全省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实际,制定《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为目标,丰富纠纷化解途径,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力度,为深化全省社会治理改革提供有效制度保障;制定《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强化气象信息发布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传播渠道的规范性;修改《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在如何发挥党组织作用、贿选、保障妇女权益等方面作出规定,推动黑龙江省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和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全省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制定《省水土保持条例》,对水土保持工作管理体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监测与监督等进行规范,并明确相应的处罚标准及有关部门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