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立法工作
人大法治建设
人大立法工作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制定或重新制定地方性法规9部,修改地方性法规1部;审查批准地方性法规和决定15部。着眼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在无上位法的情况下,开展创制性立法。经过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通过《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明确司法以外的社会规范作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重要方式,确认利用多元手段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结果的合法性,明晰有关国家机关及社会组织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职责范围,进一步推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解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审议通过省税收保障条例、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规制政府非税收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重新制定的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进一步明确老年人获得物质帮助、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细化赡养者的义务以及政府和社会应承担的相应职责。为防御气象灾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的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规范气象信息服务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鼓励政策、资料提供、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强化气象信息发布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传播渠道的规范性,是全国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重新制定的省禁毒条例,坚持放管结合、宽严相济的立法原则,除严格禁止措施外,针对全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际,设专章规定工业用大麻的种植、销售和加工等内容,促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发展增收。推动全省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和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修改村委会选举办法,在发挥党组织作用、保障妇女权益等方面作出创设性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在燃煤、工业、农业、机动车、扬尘五个方面做出具体要求,并规定秸秆焚烧的禁烧区和限烧区,从立法层面明确雾霾天气的源头控制措施,用法规守护“龙江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