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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立法工作
法治政府建设
政府立法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审查11部省政府规章和4部地方性法规。完成《黑龙江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全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省本级废止、修改省政府规章和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废止、修改地方性法规106部。加强立法指导。适应设区的市政府具有立法权的形势变化,组织召开设区的市政府法制机构立法培训研讨会,提高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工作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