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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改革

财政改革


  支持国企国资改革 支持农垦和国有林区改革,做好分离办社会职能成本测算,24个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全部挂牌。支持龙煤集团改革脱困,推动做好第二批组织化转岗分流,促进企业扭亏为盈。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在全国率先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并基本完成2541户地方厂办大集体的改革任务,涉及职工42.7万人。
  支持司法、监察体制改革 支持司法体制改革,将第一批省以下129家法院、检察院财物纳入省级统管。支持监察体制改革,做好人员、资产、经费划转工作,保障转隶工作顺利开展。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出台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行总体部署。制定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推动持有居住证人口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完善重点支出保障机制。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加大预算统筹力度,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政府性基金调整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省级下达一般性转移支付1303.7亿元,比上年增加96.7亿元,增强市、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完善临时救助机制,安排29个县(市)临时救助资金49.4亿元,确保县(市)全部实现当年收支平衡。作为全国7个试点省份之一,在全省范围推进政府财务报告改革,132个市县区财政部门编制了2016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19996家基层预算单位、8146家主管部门编制了政府部门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