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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


  省财政厅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做好收入形势研判,推进涉税信息保障平台建设,加强非税系统使用管理,提升收入管理水平。压实支出主体责任,加快预算资金分解下达,加速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提高项目资金结算和财政资金拨付效率。严格把握财政支出标准,严控一般性支出增长,省本级年初预算在上年压缩基础上继续对除人员经费之外的公用经费按5%比例压减1.2亿元,全省“三公”经费支出减少1.9亿元;集约节约使用财政资金,省本级年初预算压减专项资金需求162.5亿元,专项资金数量由155项减少到116项。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将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和省级专项支出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全省评审政府投资预算项目12358个、金额581.8亿元,审减预算97.2亿元;评审结(决)算项目7533个、金额296.5亿元,审减41.8亿元。强化政府采购管理,2017年,全省实际完成政府采购金额427.9亿元,节约资金34.3亿元,平均节支率为7.4%。全省严格实行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和限额管理,制定落实《黑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的意见》。发行地方政府置换债券587.4亿元,节省利息支出92.3亿元。开展融资平台公司等债务统计调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开展全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大豆目标价格补贴和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检查,查出问题资金11.7亿元,收缴结余和违规违纪资金4.5亿元,对165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多频次开展财政扶贫资金检查,27个贫困县(市)和非贫困县查出整改资金管理核算、项目管理不规范等方面问题涉及资金10.7亿元。组织全省财政部门对旅游、体育等重点行业企业以及水利、科技、商务等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共699户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查出并整改违规金额17.4亿元。强化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自行改正或纠正退回不合规资金2.6万笔、8.5亿元。深入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开,公开省、市、县三级政府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建立统一的省政府预决算公开平台,首次实现省直部门集中“晒账本”。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审计部门监督,针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格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切实抓好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成果体现到预算编制执行中。在全国率先实现各级人大与政府预算执行系统联网,全省各级人大可通过联网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增强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

(张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