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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2017年,黑龙江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等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大安全生产在市(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中的权重,安全生产所占分值由原来的10分提至15分,规定安全生产扣分分值达到70%时,该市(地)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38个中省直单位按照安全检查流程和检查项目清单落实“照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20个与省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考核。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立法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完成审查程序并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为强化安全生产追责问责,省安监局配合省委政法委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部署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工作。省安监局代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起草《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受理立案与协助调查等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