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他旅游管理机构
第四节 其他旅游管理机构
一、省森工系统旅游管理机构
(一)黑龙江省森林旅游管理局
2000年,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下发《关于成立黑龙江省森林旅游管理局的通知》(黑森编字[2000]1号文),正式成立黑龙江省森林旅游管理局,并赋予其统一负责森工林区森林旅游业的规划、开发、协调、服务与管理。2001年,省编委下发《关于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编[2001]49号文),明确了森工总局内设森林旅游管理局,行使政府管理职能。2004年6月13日,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大力发展林区森林生态旅游业”的战略部署,省编委下发了(黑编[2004]86号)文,明确授予省森工总局森林旅游管理局以林区旅游行政管理职能。森林旅游管理局编制7人,无内设机构。
黑龙江省森林旅游管理局的主要职能:负责制定森工系统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点)开发建设,由森工系统出资建设旅游项目的报批工作,招商引资,进行市场促销;负责本系统内的国内旅行社的审批,国际旅行社的申报,A级景区(点)和S级滑雪场的评估申报工作;负责本系统内的旅游宾馆(饭店)升档、达标、星评工作,娱乐场所、景区交通、滑雪场、狩猎场、漂流点等特殊场所的管理;负责本系统内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定点生产企业的管理;受理并处理本系统景区(点)内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组织本系统内旅游行业职工的岗位培训及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内各类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本系统职工假日旅游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本系统与其他有关部门、单位间旅游管理交叉的相关业务问题;承办省旅游局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二)省森工总局所属林业局旅游管理机构
2000年后,森工总局下属的兴隆、苇河、亚布力、山河屯、绥棱、沾河、大海林、东京城、柴河、鹤北、双鸭山、方正等34个林业局相继成立了旅游管理机构。这些管理机构皆无内设机构。
各林业局旅游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能主要包括:贯彻国家、省制定的有关旅游业法律、法规、规定、条例;执行省森林旅游管理局下达的各项任务;负责本局内景区(点)旅游者的接待并做好导游讲解及标准化服务;组织本单位职工的旅游活动;做好本局内景区(点)的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省农垦系统旅游管理机构
(一)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外事旅游办公室
1990年,省编委下发(黑编[1990]22号文)确定:将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外事办公室更名为外事旅游办公室,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对外使用“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外事办公室”和“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外事旅游办公室”两枚印章。2000年,总局机关机构改革后,总局外事办与总局办公室合署,仍保留旅游业务。
主要职能:贯彻国家和黑龙江省发展旅游业的远景规划和近期实施计划;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并保护、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管理全省垦区内景区、景点,搞好旅游设施的建设;监督、检查旅游价格,管理旅游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垦区的旅行社、旅游公司;监督和管理旅游企业的服务质量等。
(二)分局和农场旅游管理机构
省国营农场总局所属各分局和农场旅游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牡丹江分局旅游局,1992年8月成立,编制5人;建三江旅游局,1998年7月成立,与外经贸局外事办合署办公;八五一〇农场当壁镇旅游管理局,1999年成立,2000年改组为“八五一〇农场当壁镇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八五三农场旅游局,2000年6月成立,与环保科合署办公,2001年6月同环保科分离,与农场文化馆合署办公,编制6人;绥化分局旅游局,2000年8月成立,与交通局合署办公;绥棱农场金斗湾旅游管理局,2000年底成立,设兼职局长1人。
各分局、农场旅游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能包括贯彻国家、省制定的有关旅游业法规、条例、规定,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局(农场)内旅游区(点)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编制本局(农场)的旅游工作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局(农场)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旅游区开发项目、景点、设施投资立项的申报;负责旅游景区(点)饮食服务、宾馆旅店、商业网点的质量监督;负责组织本局(农场)旅游产品的宣传促销活动;组织和指导有关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及参加资格考试和认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景区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管理,维护景区秩序和游客合法权益,促进景区文明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