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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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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统一审议职责,紧扣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服务全省振兴发展工作大局,坚持围绕重点领域开展立法工作,做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重大改革于法有据。2018年,召开13次会议,对列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的15件法规案进行审议,开展打包清理3次,涉及地方性法规140部。审查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和决定19件。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列为重点审议题目,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和审议,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意见和实际举措,在法律制度上落靠优化营商环境的可行路径和解决办法。落实农垦、森工等重点领域改革,及时对相关法规案进行审议,提请常委会对63件涉及对农垦、森工授权的地方性法规作出废止和暂停。落实国家和省委关于清理涉及“放管服”改革、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要求,分别对72件法规议案、5件法规议案进行审议,提请常委会作出废止和修改决定。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审议工作,将监察委及“两院”制发的带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文件纳入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明确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备案审查法定职权。制定审查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程序办法和配套流程图,明确从立项指导到审查批准的流程和节点,推动设区的市稳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重大立法项目、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经常委会党组向省委请示报告,全年向省委报告重大立法事项18次。不断推进科学民主立法,贯彻落实《关于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关于地方立法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展立法协商,在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期间,深入各组听取意见。贯彻落实全国两次立法会议精神,报经省委同意,召开全省立法工作会议暨设区的市立法工作座谈会。提出在市委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牵头抓总,依托市政府成立立法工作专班的思路方法和破解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