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
水土保持
2018年,全省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4244平方千米,完成年计划的114%。全面落实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2018年,省委考评办将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和黑河市3个市(地)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全省市(地)主要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考评体系。强化目标考核,形成《黑龙江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初稿报省政府审核,研究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联席制度。
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编制实施《黑龙江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规划(2018—2022年)》。加强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64个县(市、区)、总面积18.31万平方千米的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形成《黑龙江省2018年度省级监测区域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成果报告》,并通过了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现场核查、复核。
加快水土流失治理,组织编制并印发《黑龙江省黑土耕地保护水土保持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黑龙江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分区实施方案》,及时分解下达2018年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任务,加强全程督导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2018年,黑龙江省完成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2.51平方千米,完成率为90.4%。
强化监督执法综合监管,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2018年,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136项、自主验收备案99项、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28225.64万元。强化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坚决制止和惩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全年,检查生产建设项目256个,立案查处15项,下达责停、限期补办手续、限期缴纳补偿费66个,罚款金额67万元。
提升水土保持信息化,将牡丹江市1个市辖区,6个县(市),辖区面积4.1万平方千米确定为黑龙江省2018年度监管地区,完成《黑龙江省牡丹江地区生产建设项目“天地一体化”监管技术报告》,监管成果下发给相关市、县(市、区),为强化水土保持工作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加大水土保持宣传工作力度,3月1日,《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公共场所大屏幕等各类媒体,不断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切实将水土保持法制意识贯彻落实到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农业生产等各个领域,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