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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机构编制管理

机构编制

改革开放40年机构编制管理


  2009年12月29日,按照中央、省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经大兴安岭地委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地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办”)与行署人事局正式剥离,实行独立设置,列地委机构序列。编办独立设置近10年来,始终坚持推进改革、严格管理与政策争取齐头并进的工作思路,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区机构编制“只减不增”。2010年,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组织实施政府机构改革,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制体制。本次改革中地本级党政机构限额由36个增加到38个(其中行署办事机构30个,比改革前限额内机构增加2个,各县市区平均增加3~4个机构头数),地本级核定行政编制964名。改革前,地本级政府部门有内设机构297个,改革后内设机构压缩到265个,精简比例11%;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由改革前297职精简到287职,精简比例3%。2011年,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编办组织开展全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在调整事业单位布局结构,优化事业单位资源配备上取得一些成果。2013年,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3〕6号)要求,成立以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为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编办按照《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分类参考目录》对全区980家事业单位进行梳理,在2014年模拟分类基础上,2016年发文批复公益一类821家、公益二类135家、生产经营类24家。自2013年起,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编办对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相继组织开展3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11轮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工作及5轮行署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理工作,地本级35个工作部门累计承接省下放行政权力事项118项,取消行政权力事项339项,下放行政权力事项118项,调整行政权力2049项,保留行政权力事项35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经全部清零;保留中介服务事项67项,取消88项。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要求,地本级累计取消无谓证明手续120项、县区累计取消237项,将省协调办梳理出的176项证明手续简化完毕,明确地本级政务服务目录所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99项,新增公共服务事项16项,子项11项;涉及变更事项名称、办理依据等内容的公共服务事项45项,子项26项;取消公共服务事项2项。按照全省统一规范要求,对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工作实时进行动态调整。2014年,为顺应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任务需要,科学调整全区各类机构布局结构,重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机构。改革后,地本级核定编制1067名,对涉改部门重新印发“三定”规定。2016年,组织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全区统一设置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住建、水利、畜牧、林业和农委等部门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职责统一调整至国土部门,实现由国土部门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新格局。2018年,按照中央确定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步实施”方针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8〕14号),制定《大兴安岭地区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成立以地委书记、行署专员为组长,地委委员为副组长,以及包括组织、人社、财政和行业改革牵头部门等22家成员单位的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编办经过与相关单位300多次的沟通协调,完成地本级69个主管部门所属216个事业单位职能梳理工作,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原则,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2018年12月18日召开全区深化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启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大兴安岭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结合大兴安岭区情实际,建立健全和优化地委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组建和优化10个地委议事协调机构。本次机构改革在省委、省政府批复下,确定地本级限额由38个增加到45个。其中,设置地委机构13个(纪检监察机关1个;工作机关12个,即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政策研究室、网信办、编办、地直机关工委、信访局、巡察办、保密和机要局);行署工作机构32个(办公室、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外事办、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金融服务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林业和草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粮食局、绿色产品产业发展局)。同时,大兴安岭多年来行政编制不足的问题得到省委的认可和支持,为地区核增行政编制150名。改革后,地本级撤并行政机构11个,新组建工作部门16个,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既与省委、省政府保持基本对应,又因地制宜设置部分机构。改革全面落实领导职数总量控制的要求,地本级部门领导职数由189名调整为171名,精简比例9.52%;全面推行大科(室)制改革,部门内设机构由407个调整为308个,精简24.32%。除中央和省委对公安部门有进一步调整外,其他部门“三定”规定均在规定时间内印发执行。全省编办主任会议暨系统廉政建设会议上,对大兴安岭推进党政机构改革工作给予“在严格改革时限要求、创新‘三定’规定原则和流程、测算核定编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