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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纪检监察工作

纪检监察工作

改革开放40年纪检监察工作


  1979年4月20日,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发出《关于成立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筹备领导小组的通知》,12月19日,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召开全区纪律检查工作会议。1980年2月,在中共大兴安岭地委一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上,通过选举并经省委批准,中共大兴安岭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式成立,实行委员制,原地委纪律检查部撤销,之后改为中共大兴安岭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制,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1981年10月23日,地委召开党风问题座谈会,提出要树立信心,敢字当头,搞好党风。1982年8月5日,地委纪委下发《关于对共产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纪的处理意见》。1984年5月26日,地纪委印发《关于违纪党员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7月15日,地纪委举办第一期纪检干部学习班。1985年5月,地委下发《关于端正党风抵制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关于纠正接待工作中的不正之风问题的规定》《关于纠正新的不正之风中应划清十条政策界限的意见》。1986年2月3日,地纪委下发《关于严禁结婚大操大办的紧急通知》,4月28日,地委发出《全区端正党风工作的规划》《全区年内实现党风根本好转达标时间表》《关于端正党风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等。1987年6月,地纪委下发《关于坚决查处党员干部在扑火救灾中违纪案件的通知》《在恢复生产、重建建议中努力建设一个好的党风》的通报。1988年,行署成立监察局,林管局成立监察处,监察局监察处合署办公,三县四区也相继成立行政监察机构,在全区形成行政监察工作网络。1989年6月20日,悬挂《中共共产党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牌匾。1991年7月18日,地纪委下发《关于印发〈中共大兴安岭地区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9月7日,下发《县处级领导干部处理个人重大问题事前报告的规定》。1993年3月,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行署监察局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实行省纪委监察厅和地委行署双重领导体制。各县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也相应与县区监察局合署办公。1995年2月15日,地纪委印发《中共大兴安岭地区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10月19日,下发《关于狠刹公款吃喝玩乐风的通知》。1997年7月30日,印发《关于在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整顿机关风纪活动的方案》。1999年7月30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2月17日,地委办公室转发《地纪委、监察局关于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若干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年,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成效。全区纪检监察机关继续以“三机关、一部门”为案件检查的突破口,狠抓违纪党员领导干部的案件查处,案件查处工作在1999年的基础上又有所突破。2001年,加大对“天保”资金和木材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国债资金、社保基金等使用情况的执法监察,进一步整顿规范有形建筑市场。2002年,全区纪检监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开展警示教育和党风党纪教育,采取述职述廉、建立廉政档案等措施,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继续把查处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重点,案件查办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2004年,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纲要》,完成治理由单项到系统转变。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在全面履行职责的同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开展“创新创优,做党的忠诚卫士和当群众的贴心人”“建标准化机关、创一流成绩、做优秀纪检监察干部”等系列主题实践活动。检查监察三室被中纪委监察部授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地纪委监察局被授予全国林业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获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称号。地纪委监察局机关党总支连续9年被地直机关工委授予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和优秀基层党组织标兵。2人获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个人,1人获全国林业系统纪检监察先进个人。2005年,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全力实施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并重的反腐倡廉“四九工程”。实施党风廉政教育的“九抓工程”,加强党员干部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006年,地纪委常委、原漠河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曹文华同志被中央纪委、人事部、监察部授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标兵称号,作为中纪委、监察部组织的“忠诚卫士”英模报告团成员,到全国各地进行巡回宣讲。2007年,全区立案261件,涉及党员干部303人,结案260件,处分违纪党员干部301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32.14万元。2008年7月,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察局被中纪委授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信访举报先进单位,被省纪委授予全省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先进单位。2009年,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把省纪委部署的“八项工程”与大兴安岭地区实际相融合,形成具有林区特点的“六项工程”(实施生态保护工程、环境优化工程、阳光兴安工程、民生工程、四九工程、基础建设工程)。以工程式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将“双创一争”主题实践活动作为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有效形式。2010年,继续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推动《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实施意见》落实。2011年,全区立案93件,其中,大要案52件,处分违纪党员干部128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964.64万元。党的十八大以来,大兴安岭地区大力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地纪委监委机关整合了党风政风监督室,新建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增设了纪检监察室,第一至第五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工作,第六至第十一纪检监察室负责审查调查工作,第十二纪检监察室负责信息技术保障工作,力量向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倾斜,在全省率先实现了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各基层县级纪委也加强了内设机构建设。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全区纪委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由380个减少至100个。地委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细则(试行)》,推动各级党委纪委把“两个责任”担起来,驰而不息纠治“四风”问题,地区制定的《地林直单位公职人员公务外出管理规定》,有效地解决了公款旅游等问题,做法在全省推广。地委出台《县、区和县级企事业单位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地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地纪委制定《大兴安岭地区纪检监察机关关于落实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为主的实施办法》,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保证了监督权的行使。地县两级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巡察办,制定《大兴安岭地区巡察工作五年规划》,地委先后对5个林业局党委开展专项巡察、对33个地林直机关(企事业)党组织开展常规巡察,对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市、加格达奇区扶贫领域开展专项巡察,对3个乡、镇、街道开展异地交叉巡察;县(区)累计巡察121个党组织。设立18个派驻综合纪检监察组和1个派出纪工委,实现对地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地林直单位的派驻全覆盖,创造性地在各县区、林业局纪委分别设立2个和1个综合派驻纪检组,在全区把监督的探头架了起来。灵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注重发挥“第一种形态”作用,地委出台《关于推进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意见》《关于践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暂行办法(试行)》,地纪委制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廉政约谈的暂行办法》《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暂行办法》,较好地发挥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作用,全区践行“第一种形态”的做法,得到省纪委书记的批示,并转发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学习借鉴,被省纪委推荐到中央纪委进行宣传。2017年11月,大兴安岭地区全面启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2018年1月,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依法产生大兴安岭地区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撤销行署监察局和地区检察分院反贪反渎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将相关机构、职能、人员转隶至监察委员会。各县区监察委员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并挂牌成立。组建地县两级监察委员会,实现了对全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