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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人大工作

人大工作

改革开放40年人大工作


  1989年7月,黑龙江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出绥化、松花江、黑河、大兴安岭地区设立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决定,明确地区人大工委为省人大常委会的派出工作机构,与行署同级,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和地委的双重领导,并规定地区人大工委有十项主要职责和任务。同年12月27日,地区人大工委举行成立大会,会上宣布任命李春贺同志为地区人大工委主任。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规定的职责和任务,地区人大工委设“一办三组”,即办公室、综合秘书组、法制人事组、经济科教组四个内设机构。1991年2月,省人大决定地区人大工委实行委员制,并批准地区人大工委委员9人。为适应工作需要,地区人大工委将内设机构由“一办三组”改为“一办三处”,即办公室、人事处、法制处、经济处。1996年12月,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这是全区人大工作史上的第一部《工作条例》,从而使地区一级人大工作机构逐步健全完善,工作开始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迈进。1998年,伴随着地区机构改革,地区人大工委改建“一办三处”,保留办公室和法制处,将人事处更名为代表联络处,经济处更名为基层工作处。为实施生态战略和加强生态保护,在地区人大工委的争取下,2002年8月17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这是全区首次实现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2003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地区人大工委进一步健全委员制,批准地区人大工委委员人数由最初的9人增加到13人。为适应大兴安岭改革发展的需要,强化对“一署两院”的监督力度,在地区人大工委争取下,2004年4月,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修正并颁布《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为地区人大工委进一步依法履职提供依据。按照《条例》第八条“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有1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担任”的规定,张进运同志在省十届三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当选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这是全区人大工作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同年12月,地委召开全区人大工作会议,第一次出台《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关于贯彻〈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对优化人大班子结构,实行人大干部与党政干部双向交流,设立人大信访机构、配备专职信访人员,加强乡镇人大建设,提高县乡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等提出解决办法和要求,为全区人大工作提供保障。2009年4月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南瓮河湿地保护区条例》;2012年12月1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双河自然保护区条例》,两个《条例》的通过,标志着全区在省人大常委会再次成功立法,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又实现重大突破。根据地区人大工委的建议,2007年和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对《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进行修正,进一步明确地区人大工委工作职责,为充分发挥人大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供法律依据。2012年,地区人大工委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增设预算审查工作处,加强对财政工作的监督。同时,为更加顺畅的做好与省人大常委会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衔接,将法制处更名为内务司法和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处,基层工作处更名为经济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处,代表联络处更名为人事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处。2017年3月,地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2018年,首次制定地区人大工委党组向地委报告工作的具体办法,明确须向地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首次建立与“一署一委两院”沟通联系机制,在加强与被监督对象联系沟通的同时,实现人大监督的重大突破,使全区人大监督工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2018年12月,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采纳地区人大工委的建议,对《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进行修订并颁布实施,修订后,地区人大工委工作职责由14项增加到16项,委员人数由19~23人增加到41人,更好地保障了地区人大工委依法全面行使人大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