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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股东案”

应对“股东案”


  合作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初汶泽(以下简称初汶泽)在五常市法院诉兴安国际公司投资入股资金为其借款、不具备股东资格。五常市法院一审宣判兴安国际公司不具备股东资格、原股权转让协议解除。面对这一情况,公司一方面应对案件应诉工作,配合律师一道寻找证据材料,另一方面向林业集团公司汇报,得到集团公司的高度重视,专门成立圭亚那项目案件工作组,召开会议研究兴安国际公司面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林业集团面临的担保责任诉讼案,确定“依据事实、按照法律、还原真相”的工作思路。行署向省委政法委就圭亚那合作开发项目引发多起诉讼情况作专题汇报。2月,五常市人民法院做出兴安国际公司具备股东资格的判决。5月,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兴安国际公司具备股东资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兴安国际公司配合律师出具证据材料,为申辩成功提供可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