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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印发 《关于〈大兴安岭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印发 《关于〈大兴安岭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办发〔2018〕38号 2018年12月17日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县级企事业单位,地直各单位:
  《关于〈大兴安岭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已经地委、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大兴安岭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大兴安岭地区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就地级机构改革的具体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地委机构设置

  (一)地纪委监委机关
  组建地区监察委员会,同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不再保留地区监察局。
  (二)地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
  1.将地委建设法治大兴安岭工作委员会改为地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地区司法局。
  2.组建地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地区审计局。
  3.将地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改为地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地委政策研究室。
  4.组建地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地委办公室。
  5.将地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改为地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地委工作机关,对外加挂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牌子,归口地委宣传部管理。
  6.组建地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将地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改为地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地区行署外事办公室。
  8.将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改为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地委工作机关,归口地委组织部管理。
  9.组建地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地委议事协调机构。地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地区教育局。
  (三)地委工作机关
  1.将地区档案局的行政职能划入地委办公室,在地委办公室加挂地区档案局牌子。
  2.地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对外加挂地区公务员局牌子。
  地委组织部加挂地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牌子。
  3.将地委老干部局并入地委组织部。地委组织部加挂地委老干部局牌子。
  不再保留单设的地委老干部局。
  4.地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工作。将地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的新闻出版管理职责划入地委宣传部,对外加挂地区新闻出版局牌子。
  地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改为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地委宣传部对外加挂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5.地委统战部统一管理民族宗教工作。将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并入地委统战部,对外加挂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
  不再保留单设的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6.地委统战部统一管理侨务工作。将地区行署外事侨务办公室的侨务工作职责划入地委统战部,对外加挂地区行署侨务办公室牌子。将地区外事侨务办公室的海外华人华侨社团联谊等职责划归地区侨联行使。
  地委统战部加挂地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地区行署台湾事务办公室牌子。
  7.不再设立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地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地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8.将地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交由地委政法委员会、地区公安局承担。
  9.将地委政策研究室由在地委办公室挂牌子调整为独立设置的地委工作机关。
  10.将地委、地区行署信访局由地委办公室、地区行署办公室管理的机关调整为地委工作机关,并更名为地区信访局。
  11.组建地委保密和机要局。将地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地委机要局的职责等整合,组建地委保密和机要局,对外加挂地区国家保密局、地区国家密码管理局牌子,承担地委保密委员会、地委密码工作领导小组等日常工作,归口地委办公室管理。
  不再保留地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地委机要局。
  12.保留地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地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关于地区行署机构设置

  1.将地区行署研究室由在地区行署办公室加挂牌子,调整为与地区行署办公室合署办公。
  2.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保留地区物价监督管理局牌子。
  3.优化地区科学技术局职责。将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外国专家管理职责划入地区科学技术局。地区科学技术局加挂地区外国专家局牌子。
  4.将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更名为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军民融合相关工作交由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
  5.重新组建地区司法局。将地区司法局、地区行署办公室的法制工作职责等整合,重新组建地区司法局。
  不再保留地区行署办公室加挂的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牌子。
  6.组建地区自然资源局。将地区国土资源局的职责,以及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职责,地区水务局、地区营林局等部门的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地区自然资源局。
  不再保留地区国土资源局,不再保留加挂的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牌子。
  7.组建地区生态环境局。将地区环境保护局的职责,以及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地区水务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地区国土资源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地区农业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地区生态环境局。
  不再保留地区环境保护局。
  8.组建地区农业农村局。将地区农业委员会的职责,地区农业开发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职责,地区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职责,地区国土资源局的农田整治项目职责,地区水务局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及相关部门的绿色产品认证职责等整合,组建地区农业农村局,加挂地区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牌子。地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农业农村局。
  不再保留地区农业委员会、地区农业开发办公室。
  9.组建地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将地区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地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除新闻出版管理以外的其他职责等整合,组建地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不再保留地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地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10.组建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
  不再保留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11.组建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地区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军队有关职责等整合,组建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12.组建地区应急管理局。将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地区行署办公室的应急管理职责,地区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职责,地区民政局的救灾职责,地区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地区水务局的水旱灾害防治职责,相关机构的森林防火、煤炭行业监督管理、震灾应急救援等行政管理职责,防汛抗旱、减灾、抗震救灾、森林防火指挥部(委员会)的职责等整合,组建地区应急管理局,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不再保留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优化地区审计局职责。将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地区财政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和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等划入地区审计局。
  14.将地区外事侨务办公室更名为地区行署外事办公室。
  15.组建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地区科学技术局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价格垄断执法职责,地区商务局的反垄断相关职责等整合,组建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地区知识产权局、地区行署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6.组建地区医疗保障局。将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地区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地区医疗保障局。
  17.组建地区金融服务局。将地区行署办公室的金融工作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金融管理服务职责等整合,组建地区金融服务局。
  18.组建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将相关部门承担的发展环境整治、营商环境监督、政务服务、电子政务、企业投诉、投资服务、流程再造、“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综合协调等工作交由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承担,加挂地区政务服务局牌子。
  19.组建地区林业和草原局。将地区营林局等部门的林业行政管理职责,地区农业委员会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区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的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地区林业和草原局,由地区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不再保留地区营林局。
  20.组建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地区行署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1.组建地区绿色产品产业发展局。将相关部门的绿色产品产业规划、市场开拓、绿色产品产业服务开发、综合培训、组织协调职责,以及其他部门的相关职责等整合,组建地区绿色产品产业发展局。
  22.保留地区交通运输局、地区统计局、地区粮食局。

  三、关于地委、行署直属事业单位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地委、行署直属事业单位。对承担行政职能的地委、行署直属事业单位,结合党政机构改革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相关行政机构。
  将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实施范围。在全面清理行政职能的基础上,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回归机关,主管部门已有内设机构承担相近行政职能,只转职能不转机构;确需单独设置内设机构的,在部门内设机构限额内综合设置。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后,原有事业单位职责任务饱满的,可继续保留,重新明确职责任务和机构类别,职责任务不饱满的按职能进行整合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改革后,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名称不再使用“委、办、局、处”称谓。
  从源头上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减少执法层级。地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主要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不设专门的执法队伍,确有执法需要的,可在地级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设执法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
  (一)地委直属事业单位
  1.保留地委党校(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学院、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主义学院)。
  2.组建大兴安岭地区史志档案馆。将大兴安岭地区档案馆、地委党史研究室、大兴安岭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整合为大兴安岭地区史志档案馆,归口地委办公室管理。
  不再保留大兴安岭地区档案馆、地委党史研究室、大兴安岭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3.保留大兴安岭日报社,归口地委宣传部管理。
  (二)行署直属事业单位
  1.保留大兴安岭广播电视台,归口地委宣传部领导。
  2.将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名为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3.将林业机关事务管理局更名为大兴安岭地区机关服务中心,划归新组建的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不再作为行署直属事业单位。
  4.将大兴安岭北山宾馆划归新组建的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不再作为行署直属事业单位。
  5.将大兴安岭地区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大兴安岭地区城市建设投资服务中心,划归地区金融服务局管理,不再作为行署直属事业单位。
  6.保留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大兴安岭地区供销合作社、大兴安岭技师学院(大兴安岭职业技术学校、大兴安岭高级技工学校)、大兴安岭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兴安岭地区政府采购中心)、大兴安岭地区农业林业科学研究院、大兴安岭地区人民医院。
  (三)承担行政职能及与省改革方案对应的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事业单位
  1.地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并入新组建的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不再保留地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地区农业开发办公室职能并入新组建的地区农业农村局。
  不再保留地区农业开发办公室。
  3.地区医疗保险局行政职能划归新组建的地区医疗保障局。调整后,地区医疗保险局更名为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中心,由原隶属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隶到地区医疗保障局,机构规格调整为正科级,继续从事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4.行署地震局行政职能划归新组建的地区应急管理局,其余职能划入地区数字化地震台网中心。调整后,地区数字化地震台网中心隶属地区应急管理局,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不再保留行署地震局。

  四、关于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改革

  (一)深化地区人大机构改革
  1.地区人大工委设置社会建设工作处,作为地区人大工委内设机构。
  2.将内务司法和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处更名为法制和监察工作处。
  (二)深化地区政协机构改革
  1.地区政协工委设置农业农村处,作为地区政协工委内设机构。
  2.将农林环资处的联系农业界和研究“三农”问题等职责调整到农业农村处。
  3.将经济科教处的联系文化艺术界等职责划入民宗文史处。
  (三)深化群团组织改革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群团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群团工作的制度,推动群团组织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着力解决“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等问题。改革机关设置、优化管理模式、创新运行机制,配齐力量、倾斜基层、面向群众,更好适应基层和群众需要。支持和鼓励群团组织承接适合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增强群团组织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群众功能,更好发挥群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关于党政机构大科(室)制改革

  按照地委《2018年全区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结合此次机构改革,实行党政机构大科(室)制改革,构建简约高效、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
  (一)优化内设机构职责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部门承担的相同或相近的职责尽量由一个内设机构承担。围绕主业明确和细化主要职责,强化内部职责和业务整合。整合优化审批服务机构和职责,审批服务职责尽量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内设机构的职责要严格限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不能派生出新的职责。
  (二)压缩内设机构数量
  整合职责交叉、重复设置、分工过细、人员偏少、工作量小的内设机构。撤销与任务不相适应的机构。内设机构10个以下(不含10个)的自主精简,内设机构10—14个的至少精简1个,内设机构15—19个的至少精简2个,内设机构20以上的至少精简3个。鼓励部门精简,标准之外部门主动精简的,每多精简1个内设机构增核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三)内设机构设置标准
  内设机构原则上少于省委和省政府对应部门的内设机构数。地委、行署工作机构编制3名以下原则上不单设内设机构。对于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1—2个编制为2名的内设机构。
  (四)优化内设机构结构
  部门内部承担办公综合、组织人事、财务管理、老干部管理等为自身管理需要而设置的综合性、事务性机构数量最多设置不超过2个。人员编制较少的部门,其综合性、事务性内设机构实行合并设置。
  (五)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内设机构编制3名核定1名正职;编制4—7名核定2职(1正1副);编制8—10名核定3职(1正2副);编制11名以上核定4职(1正3副)。属于合署办公的内设机构,可增核1名副职。重新核定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原则上不超过现有核定的领导职数。

  六、关于组织实施

  (一)扎实做好人员转隶
  按照先转隶、后“三定”的原则,各相关单位党组(党委)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人员转隶具体工作,按草拟初步名单、协商提出意见、集中组织审批、进行转隶交接、履行任职程序、组织检查验收等程序实施。一要人随编走,统一划转。依据编制划转结构数量和实有人员在编在岗情况,研究提出转隶人员名单,混编混岗等历史遗留问题由原单位自行解决。二要协商一致,集中审批。涉及不同单位之间的人员转隶,由划入单位牵头,协商划出单位形成一致意见。转隶人员名单经地委深化地方机构改革工作小组人员转隶组集中审批后组织实施。三要统筹推进,稳妥有序。先将转隶人员全部划入接收单位,除个别确需提前调整的岗位外,其他人员暂时继续履行原有工作职责,待“三定”规定印发后再统一组织定职定岗。涉及离退休干部有关问题,按照《关于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8〕13号)执行。12月20日前完成新组建部门领导班子配备,12月底前完成人员转隶工作。
  对个别单位干部消化压力比较大的,给予3年的过渡期,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研究制定干部培养选拔交流政策,加快形成有利于干部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和体制机制。
  (二)认真制定“三定”规定
  地委、行署各部门原则上都要重新制定“三定”规定。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以本部门原“三定”规定为基础,对照省委和省政府相应部门“三定”规定,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权责清单等为依据,以理顺职责关系为着力点,认真研究提出本部门“三定”规定草案(新组建部门由合并的主体部门或主要职责划入的部门牵头负责拟定)。根据优化协同高效、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编制总量不得突破等要求,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定位重新核定行政编制。有保有压,按照一定比例统一适当精简各部门的行政编制,保障重点领域、职能加强领域、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划入机关和新组建部门的编制需求。地委编办负责审核各部门拟定的“三定”规定草案,各相关部门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经本部门党委(党组)讨论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呈报地委深化地方机构改革工作小组履行审批程序。各部门“三定”规定草案于12月底前分批上报。2019年3月20日前完成“三定”规定审批工作。
  (三)妥善完成相关工作
  依法依规管理和处置涉改部门、单位的资金资产和遗留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12月底前完成新组建部门机构挂牌、办公场所确定等工作。同时,要依法依规做好档案工作,确保机构改革期间档案完整与安全。标牌、印章管理按照《机构改革期间标牌管理工作规范》《机构改革期间印章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全面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部署,组建工作专班,切实增强机构改革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确保按规定时限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要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有组织、有步骤、有纪律推进机构改革,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干部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组织实施,严禁借改革之机违规进人、突击提拔和调整干部。严肃保密纪律,落实保密工作规定,加强涉密人员、文件、载体等管理,严防失密泄密问题发生,做到改革期间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各项工作连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