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防汛指挥机构
第一章 防汛指挥机构
1986年开始,省、市(地)、县(市)设立常设的防汛指挥部,一般由各级政府主管农业的副职领导担任指挥,由政府副秘书长和水利部门正职领导及部队首长任副指挥,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任人为防汛指挥部成员,汛期在统一指挥下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各级防汛指挥部下设常设的防汛办公室,负责防汛的日常工作。1989年,各地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采取包县、包防区、包堤段、包水库,并包修、包防、包抢、一包到底的责任制。1993年,全省城市、河流、水库、堤段、涵闸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行政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1997年,松花江、嫩江干流沿江市、县(市)由各中直、省直单位分别包扶;全省重点大中型水库防汛工作由水库所在市、县行政领导负责;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和县城由所在市(地)、县(市)行政一把手负责。健全的指挥机构和行之有效的防汛责任制一直沿用到2005年,为战胜历次洪水起到保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