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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防汛物资筹措

第一节 防汛物资筹措


  一、群众自储防汛物资

  1986~1990年,全省用于防汛抢险的面袋和麻袋主要是由受益城市、乡镇居民捐献。1990年后,群众自筹编织袋、草帘、草捆、木杆等防汛物资。汛前由防汛部门登记造册,集中储存,严加管理,禁止擅自动用。这类物资大部分用于中小河流、小水库防汛抢险及大江大河防汛前期使用。1991年大洪水,全省各市县群众筹集防汛袋1666.2万条、铁线174.25吨、木杆24.27万根及其他物资。“98”大水,齐齐哈尔市自筹编织袋1607万条、铁线290吨、木杆13200立方米,还有药品、食品等,均在抗洪抢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98~2005年,全省仅个别小河流发生洪水,群众筹措防汛物资较少。

  二、国家储备防汛物资

  1986年起,全省国家储备防汛物资主要是草袋、麻袋、编织袋、木杆、铁线等,分为防汛库储存和供销社代储两种储备方式。每年汛前由省防与省供销社签订代储协议,然后根据需要分配到市(地)、县(市)供销社,汛期使用,汛后结算。当年不用时付给供销社代储费。1996年中止代储形式。1998年,防汛物资器材增加了彩条布、无纺布、钢管、塑料膜、苫布、柴油发电机、汽油发动机、打桩机、冲锋舟、应急灯等品种。省属防汛物资仓库有16处。其中一类库有省中心库和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绥化4市共5处防汛物资仓库;二类库有黑河、塔河、伊春、绥滨、泰来、肇源6处防汛物资仓库;三类库有密山、鸡东、肇东、嘉荫、兰西5处防汛物资仓库。根据全省江河分布和防汛工作重点以及交通条件状况,形成16座仓库的防汛保障体系,覆盖了全省河流防汛重要部位。省级防汛一类库储备物资主要使用在主要江河和重点大、中型水库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抗洪抢险。抗御现有工程防洪标准以内的洪水所需防汛物资器材由市(地)、县(市)本级负责解决;各地在遭遇超标准洪水且工程发生严重险情时,须在用完自筹物资后向省防申请调拨。在历次抗御大洪水的防汛抢险中,国家储备的防汛物资都起到了关键和保证作用。从1999年开始,每年汛前由省财政拨款购买防汛抢险物资。


省防汛物资仓库

1999~2005年黑龙江省防汛物资投资购置情况表 表3-2

年度

下拨资金
(万元)

购置物资种类

1999

736.00

纺织袋200万条、彩条布350万平方米、无纺布10万平方米、铁线50吨、应急灯500套

2000

334.00

彩条布100万平方米、无纺布15万平方米、叉车3台、冲锋舟18艘

2001

100.00

发电机组5台、探照灯2台、各种灯具110台、苫布50顶

2002

50.00

铁线32吨、钢管脚手架扣件10000个、钢管30吨、叉车4台

2003

200.00

钢管脚手架20000个、SFW6110—A灯具6套、打桩机10台、钢管70吨、铁线70吨、雅马哈发电机5台、纺织袋40万条、采条布20万平方米、冲锋舟8套

2004

200.00

纺织袋156万条

2005

380.00

冲锋舟维修52套、救生衣14800件、救生圈1000个、雅马哈40HP船外机30台、冲锋舟33艘、土工布15万平方米,自动泛光灯3套、遥控探照灯5套、堤坝隐患探测仪4套、短纤针刺非织造土工布26.5万平方米,灯具配件99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