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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水利财务管理

第二节 水利财务管理


  一、水利资金筹集与投入

  1986年,为了加快水利建设速度,全省水利资金采取国家投资、地方自筹、部门集资等多渠道筹集,当年共投入2.4亿元,比上年增加0.4亿元。主要用于水利基本建设0.7亿元,防洪除涝0.45亿元,灌溉、水源工程建设0.9亿元。1989年,省政府为调动社会集资办水利积极性,出台了《黑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黑龙杯”竞赛实施方案》,实行以奖代投,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当年水利资金筹集与投入增加到3.46亿元,比上年增加1.06亿元。1990年,为了扩大水利资金筹集渠道,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业委员会,先后出台了与水利相关的政策性收费文件,实行收费与国家投入直接挂钩。同年,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省水利厅出台并执行了《黑龙江省水利系统预算外收费收缴的若干规定》,对水资源费、砂石管理费等各项水利收费应收则收、应缴则缴,收缴金额与国家水利投资挂钩,收缴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扣减、停止安排水利投资。该规定调动了市(地)、县(市)水利部门收费和上缴的积极性,当年全省筹集和投入水利资金达4.29亿元,比上年增加0.85亿元。
  1992年6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大力加强水利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各级财政增加对水利建设投入。3年内把地方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恢复到1980年水平,小农水增加到1.0亿元;省、市(地)、县(市)按当年本级可用财力2%~4%安排水利投资;要调整资金投向,增加水利建设投资比重,从省筹集的重点建设资金内拿出20%用于水利基本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劳动积累工制度;要积极争取国家投入,省计委、省水利厅做好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当年全省筹集和投入水利资金5.88亿元。1993年11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大力加强水利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办法》,在全省范围内起征“两费一金”〈防洪保安费、水利建设附加费、防洪资金〉和水资源费。当年征收“两费一金”3160万元,水资源费2321万元。1994年,全省筹集与投入水利资金11.6亿元,比上年增加4.5亿元(含粮食专项资金、打井种稻贴息贷款等)。主要用于水利基本建设6.6亿元,防洪除涝1.6亿元,灌溉、水源工程建设1.5亿多元。
  1998年2月,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出台《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理顺了投资渠道,规范和加大了各项收费力度。同年,省水利厅按照该细则要求,增加征收渠道:从市(地)、县(市)车辆通行费、交通和公安部门驾驶员培训费、建设(城建)部门收取市政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作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固定收入;从市(地)、县(市)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交通和公安部门驾驶员培训费、建设(城建)部门收取市政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从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地)、县(市)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提取15%作为水利建设基金固定收入;从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工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土地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中,由省、市(地)、县(市)按各自分成数额的3%提取,作为省与市(地)、县(市)水利建设基金共享收入。
  同年,全省筹集与投入水利资金达26.05亿元,比上年增加8.6亿元。用于水利基本建设16.2亿元,防洪除涝3.48亿元,灌溉、水源工程建设3.34亿元。1999年3月,根据国务院、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省政府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有收益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省内中直、外省单位和“三资”企业)和城乡职工、个体经营者都要依照本办法缴纳防洪保安费。该文件的出台,加强了水利规费征收管理的力度,当年全省新增征收防洪保安费8400万元。同年,国家和省政府为了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困难,安排工程建设投资1579万元。其中国家投资878万元,省投资701万元。2000年,该投资增加到4325万元。其中中央投资1309万元,省投资3016万元。2001~2005年,全省农村饮水解困工程投资共11.77亿元。其中国家投资4.54亿元,省投资7.23亿元,基本解决了农村饮水困难问题。2005年末,全省通过争取国家投资和省与地方自筹(匹配)及受益单位集资等渠道,共筹集和投入水利资金23.6亿元,为1986年的9.76倍。其中,由水利部门征收的省级防洪保安费13.077亿元(包括省水利厅直接征收的4.31亿元),占全省水利建设基金来源的60%。筹集投入的资金用于水利基本建设12.2亿元,占总投入的51.7%;防洪除涝2.4亿元,占10.2%;灌溉、水源工程建设4.9亿元,占20.8%。
1986~2005年黑龙江省水利基本建设分类投资情况表 表8-9

单位:万元

年度

合计

灌溉

除涝

供水

改水引水

水保

水库

堤防

小水电

其他

1986

6948.95

 

 

6948.95

 

 

 

 

 

 

1987

14435.25

 

 

14435.25

 

 

 

 

 

 

1988

9472.73

 

 

9472.73

 

 

 

 

 

 

1989

13906.13

 

 

13906.13

 

 

 

 

 

 

1990

21706.48

 

 

21706.48

 

 

 

 

 

 

1991

32667.61

 

 

32667.61

 

 

 

 

 

 

1992

30641.42

 

 

30641.42

 

 

 

 

 

 

1993

36328.89

 

 

36328.89

 

 

 

 

 

 

1994

66020.17

4944.10

6027.17

30688.00

1819.00

373.39

8583.80

4754.00

6480.00

2350.71

1995

54262.51

5156.10

1881.26

16150.00

70.90

119.70

11400.78

7807.64

8780.00

2896.13

1996

36002.84

8367.95

6369.00

2760.34

 

 

8760.00

2498.55

5500.00

1747.00

1997

53571.50

13609.64

6579.00

1053.00

206.00

218.00

11013.00

6543.60

12320.96

2028.30

1998

162292.00

23413.11

17496.60

23.00

1229.20

400.80

24937.81

73654.54

3500.00

17636.94

1999

224059.00

39102.90

15612.71

443.10

825.20

2638.74

42165.60

90267.87

750.00

32252.88

2000

146343.00

7340.00

 

 

5752.00

2200.00

42084.00

58651.00

 

30316.00

2001

167478.00

8620.00

 

 

29421.00

2400.00

46823.00

45291.00

 

34923.00

2002

226097.00

12400.00

 

700.00

18700.00

1600.00

46171.00

102898.00

 

43628.00

2003

174810.00

10800.00

 

50.00

24000.00

4192.00

52474.00

51902.00

 

31392.00

2004

154967.00

15484.00

 

8167.00

14316.00

3366.00

57976.00

43700.00

8812.00

3146.00

2005

122324.00

22784.00

 

 

17221.00

2299.00

36396.00

35423.00

4373.00

3828.00



1986~2005年黑龙江省水利资金投入情况表 表8-10

单位:万元

年度

合 计

灌 溉

除 涝

供 水

改水
引水

水 保

水 库

堤 防

小水电

其 他

其中:

基本建设投资

人员
经费

房 建

1986

24253.02

2569.40

1804.61

11221.69

2154.16

531.22

1065.72

1604.44

306.40

2995.38

1516.36

1340.40

6948.95

1987

30774.92

2708.88

3670.90

14435.25

1187.90

682.61

1204.88

1809.00

225.80

4849.70

1726.79

675.00

14435.25

1988

23947.07

3775.18

1801.20

9472.73

1348.05

594.56

986.41

1243.66

169.40

4555.88

1330.48

1984.70

9472.73

1989

34511.64

4912.70

5184.82

13906.13

1566.60

514.65

698.49

1000.73

493.70

6233.82

3289.93

1765.80

13906.13

1990

42886.33

4217.50

3059.92

21706.48

1656.20

916.70

435.10

890.60

399.44

9604.39

3328.23

570.00

21706.48

1991

56291.32

6522.79

2774.49

32667.61

3548.34

771.70

1359.20

1437.30

434.60

6775.29

3458.66

612.00

32667.61

1992

58795.54

7025.23

6122.61

30641.42

3939.06

713.29

1848.40

2020.50

210.00

6275.03

3617.48

780.00

30641.42

1993

71221.45

8290.89

7574.99

36328.89

3785.13

1339.20

1835.64

1835.15

1385.00

8846.56

5693.20

948.60

36328.89

1994

115945.60

18520.63

11665.22

31033.40

2671.80

1345.02

13203.46

10455.70

8759.70

18290.67

18290.67

7337.00

66020.17

1995

121599.12

22407.57

13726.60

18223.00

2169.20

1451.80

16496.47

12273.26

9466.00

25385.22

7623.86

1393.00

54262.51

1996

147323.53

58797.96

19159.90

3000.84

1856.95

2541.82

14820.99

8475.98

7733.00

30936.09

1049184

2354.00

36002.84

1997

173754.73

61966.61

23026.00

1915.30

1823.40

2927.00

19342.74

11523.82

[5225.96

36003.90

12090.49

2439.90

53571.50

1998

260479.68

54633.48

27185.99

881.50

2512.90

2358.80

35009.56

88759.70

3725.00

45412.75

13708.32

3947.00

162292.00

1999

252885.40

39734.90

20202.82

443.10

1579.20

4374.14

44261.00

93916.87

850.00

47523.37

15842.50

705.00

224059.00

2000

228157.34

44307.41

21489.37

613.80

4325.00

4186.13

43750.54

61672.35

2200.00

45612.74

14622.60

465.00

146343.00

2001

241447.45

43739.89

21484.45

113.00

16508.84

6707.92

36827.84

48600.74

802.00

66662.77

18304.50

2053.00

167478.00

2002

306551.65

50579.80

14665.22

1386.45

18849.90

4487.60

52029.15

103188.90

5620.00

55744.63

17923.84

803.00

226097.00

2003

269590.12

50692.45

13085.94

7310.00

33856.15

6967.12

59371.60

60131.34

984.00

37191.52

16678.57

3655.00

174810.00

2004

242679.69

38835.32

7342.92

8167.00

20861.60

5889.09

66143.50

47810.86

9554.35

38075.05

12158.80

 

154967.00

2005

236253.45

55829.00

7349.84

5914.00

27618.27

4122.50

42703.60

45617.80

5644.00

41454.44

16945.13

 

122324.00



  二、水利事业费管理

  (一)防汛正常经费
  1986年,全省防汛正常经费管理仍执行1969年9月省革命委员会防汛指挥部关于《防汛经费若干问题的规定》,由省财政厅每年安排300万元左右。该经费实行省、市(地)、县(市)分级管理,分别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费指标由省防和省财政厅汛前预拨,汛后根据各地上报的防汛决算经审核后专款下达正式指标。该经费主要用于防汛办公、通讯等正常性支出,还包括委托供销部门代储防汛器材物资的贷款利息、仓库倒垛晾晒及保管费、合理损耗等费用。1989年5月,省防、省财政厅出台并执行《关于防汛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的若干规定》。各级对抗洪抢险和消耗物资器材等经费支出由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承担。经费确有困难的,省防酌情给予补助。同时,为加强防汛经费、物资器材的管理,各级防汛部门设立财会机构和专(兼)职财会人员,做好防汛预算、核算、决算。1999年,按照省防、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和调用工作的要求,防汛物资储备实行“分级负责、提前储备、妥善保管”,不再实行代储。省防在各地设立16个防汛物资储备库。按照“洪水标准、先近后远、先主后次”的原则调用防汛物资。2005年,全省防汛正常经费的管理仍按1999年以来的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利工程岁修费
  1986年,全省对岁修费的管理,执行1985年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联合文件规定。与全国多数省市区不同的是,黑龙江省仍留做省专项资金由省统一管理,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作为对江河堤防、大中型水库工程整修的专项补助资金,实行按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岁修费主要用于黑龙江、松花江、嫩江、牡丹江、呼兰河、拉林河、绰尔河、雅鲁河、汤旺河、穆棱河10条主要江河堤防工程维修建设材料补助费和已竣工并验收交付使用的大中型水库消险加固及工程整修的物料补助费。同年,全省岁修经费为1200万元。对有实物工作量的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编制预算,进行工程结算、核算、决算,以及财务管理。1999年,全省岁修费增加到2000万元。2000~2005年,每年为3000万元。2005年,全省岁修费管理办法未变。

  三、水利专项资金管理

  (一)中央特大防汛补助费
  该项经费属中央财政预算。1986年,国家对中央特大防汛补助费管理未作具体规定,到1990年,全省中央特大防汛补助费每年为2025万元。1991年开始,全省中央特大防汛补助费每年为3250万元。1994年,省防按照财政部、水利部文件要求,特大防汛经费用于松花江、嫩江、黑龙江、牡丹江4条主要江河的防汛抢险和水毁修复。到1995年,全省中央特大防汛补助费每年仍为3250万元。1996年、1997年全省中央特大防汛补助费每年为34645万元,1998年为30505万元。1999年,省防按照财政部、水利部“特大防汛补助费管理使用办法”,一是扩大了使用范围。将涵闸泵站、水文测报系统、边境河流堤防等工程设施水毁修复和大中型水库应急抢险发生的费用增加在内。同时,对国有农业企业、监狱、劳改、劳教农场实行补助。二是扩大了开支内容。将人工、器材、通信、车船运输、和其他费用等开支内容都做了适当的调整。还对有实物工作量的工程修复、应急度汛、物资器材购置等,实行项目管理。2000年,全省中央特大补助费为34645万元。2001~2005年为7620万元。2005年,全省对中央特大防汛补助费管理办法仍同1999年。

  (二)中央特大抗旱补助费
  该经费为中央预算的专项资金,作为遭受特大干旱灾害地区的抗旱经费。1986年,中央对特大抗旱补助费管理未作规定。1986~1990年,中央拨给本省的特大抗旱补助费为1600万元,1991~1994年为3720万元。1994年,全省执行了财政部、水利部《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按照该办法规定的特大抗旱补助费使用范围、申报、审批程序和使用要求进行管理。1995年,特大抗旱补助费为3720万元,1996~1999年为16820万元。1999年,财政部、水利部联合下文《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扩大了特大抗旱补助费的使用范围,增加了抗旱股份制工程补助内容,对有实物工作量的抗旱工程实行项目管理。2000年特大抗旱补助费为16820万元。2001~2005年为14640万元。2005年,中央特大抗旱补助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管理办法仍执行1999年文件。

  (三)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
  1986年,全省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即小农水经费,与全国多数省市不同的是作为省财政预算,由省统一管理,每年由省水利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其预算指标分别列入省、市(地)、县(市)级预算,指标一年一定,预算一年一下达。省、市(地)、县(市)资金安排大体各三分之一,各级分别承担各自分管的规划设计、施工图预算、竣工验收、工程核算与决算等管理方面的经济责任。同年,全省小农水补助费为6700万元。1992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强水利建设的要求,该项目费用逐年增加,1996年增加到1亿元以上。小农水补助费用于扶持农村发展小型农田水利、防治水土流失、兴建小水电站和抗旱所需费用。小农水补助费使用范围,为万亩以上提水或自流灌区工程,3万亩以上除涝工程材料、设备费用补助。为了与国家规定全面接轨,1999年,省财政厅对小农水补助费使用范围做了修改,灌区改为万亩以下、涝区改为3万亩以下。小农水实行项目管理,以效益定项目,以项目定补助,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2000年,省水利厅不再安排省属重点项目,将资金全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省水利厅负责宏观调控和监督检查。全省小农水补助费继续贯彻国家补助、地方匹配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方针,在抓好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审查、项目管理、竣工验收和预算、核算、结算、决算等财务管理工作的同时,抓了预算、开工和竣工审计工作。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对违纪县(市)水利部门实施了相应的制裁。2001~2005年,全省水利专项资金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05年,全省小农水补助费为12590万元。

  (四)水利建设基金

  1.中央水利建设基金
  该基金为中央用于地方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为年度一次性安排,重点用于省内江河堤防建设、病险水库消险和其他应急项目。1986年,中央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给黑龙江省为1860万元;1996年6770万元;1997年1627万元;1999年115134万元;2005年41804万元。

  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该基金来源于省高路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省电力局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和工商及土地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等政府性基金,提取其3%作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这部分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划拨。从1994年开始征收,当年征收2000万元,1995~2005年,每年征收5000万元左右。

  3.两费一金
  1993年,省水利厅按照省政府出台的文件要求起征“两费一金”,当年征收3160万元。1999年,省水利厅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将其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成立了规费管理中心,负责“两费一金”的征收管理。同年,全省共征收“两费一金”8473万元。2001年,增加到1.92亿元,2005年,全省“两费一金”达到3.3亿元。上述3项资金主要用做国家大中型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匹配资金。

  (五)水利基本建设投资
  1986年,按照财政部《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省财政厅及省计委要求,全省新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均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要具有勘察设计及工程概(估)算、可行性报告和批复文件、年度施工图预算与开工报告,方可开工建设。严格控制扩大建设规模和改变建设内容,变更设计需省水利厅批准。财务管理按工程预算实行财务包干,节约按规定比例上缴财政,剩余留成。超支须提出设计变更或概预算漏项等理由,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1995年,全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按省财政厅要求,划分了会计科目,填报会计报表,实行会计核算办法。全省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开始执行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制定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范了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工作。1999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转发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自筹资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自筹资金的开支范围、标准及核算办法。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对全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从审查预算、控制拨款、审计工程价款、审批工程决算、评估投资效益等5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2005年,仍在执行上述各项政策。

  四、水利财务管理体制

  1986年,省水利厅按照国务院“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要求,改革了水利投资管理体制,把人员机构经费砍块到地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小农水补助费和岁修费与全国多数省、市、自治区不同,仍留做专项资金,由省统一管理。
  2001年,省水利系统初步建立起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水利预算管理体制,实行部门预算。把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正常经费预算及专项支出预算、预算内及预算外预算均涵盖于本部门各项收支计划中。资金支付方式由过去国库集中支付变为财政直接支付供应商或用款单位,财政授权预算单位开具支付指令由代理银行支付,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政府采购分为联合集中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单位分散采购,通过招标投标办法确定供应商,由财政部门直接付给供应商。省水利厅有23个厅直属单位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2004~2005年,省水利厅开始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制度。按水利部要求实行中央补助财政性资金直接拨付办法,即由水利部和松辽委拨付黑龙江省的资金,采取通过国库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五、水利国有资产管理

  1986年,省水利厅针对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全面开展水利国有资产的清查工作。1990年8月,省水利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了《黑龙江省水利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若干规定》,落实了省、市(地)、县(市)水利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了固定资产增、减、改、扩、报废、报损、变卖、折旧、大修等处理方法。1992年,省水利厅按照水利部的部署,对全省水利固定资产进行了登记、估价入账、核实等全面清理工作。1993年,经过清产核资,价值重估入账,全省水利国有资产账面金额为22.03亿元。其中水利行政事业单位6.13亿元,水利企业单位3.96亿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11.94亿元。
  1996年,省水利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国资局)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执行办法》,对全省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国有资产性质作了界定,使水利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化。省水利厅负责厅及厅直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市(地)、县(市)及基层单位的国有资产由当地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2003年,省水利厅按照水利部要求,经过对厅直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调研,向水利部做出了《水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调研情况报告》。同年完成了30个行政事业单位和11个企业的国有资产登记和年检工作。并配合省国资局完成了对省水利设计院、省防汛办账外资产的清查。2005年,全省水利系统建立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六、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一)农业供水
  1986年,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对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进行了第一次水费调整,农业水费亩收费标准为1元。1987年2月,省政府出台了《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农业水费亩收费标准调增为5元。1988年,根据“以水养水”政策,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联合制订了《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水费财务管理办法》,对水费收、管、用做了明确规定。1992年,省政府将农业水费亩收费标准调增为10元。
  1997年3月,省物价局、省农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向农业与供水收费标准的通知》,针对农业水费低于供水成本的实际情况,将亩收费调增为20元,鱼、苇、牧、林业用水收费也做相应调增,从而提高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我维持、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能力。
  2001年,省水利厅与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要求,共同制订了《黑龙江省实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水价核算规定》,并协调省物价局编制《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重新划分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权责。明确中型以下灌区水价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形成“由省政府宏观调控,各地按权限分工负责”的定价机制,成为全省水价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2001~2003年,省水利厅根据省政府要求,对国家管理的灌区选择了工程配套条件较好、灌区面积较大、经济效益突出的五常市龙凤山、木兰县香磨山、庆安县和平3个大灌区进行农业水价改革试点。2004年1月,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肯定了试点灌区“按方收费、明确标价、一价到底、统一票据、收取到户”的办法,即“一水一价”的收费制度。同年9月,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12个市(地)和37个县(市)以及省农垦总局所属的6个农场,共计52个灌区。2005年,全省农业水价改革正在由政策性收费向按成本收费过度。

  (二)工业(城市)供(排)水
  1986年,全省第1次为工业供水水费定价,省北引管理处供水水费价格确定为每立方米0.05元。1990年,全省第2次调整工业、城市供水水费。石油工业水费标准调增为每立方米0.18元,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水费为0.14元。1996年9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向工业供(排)水收费标准的通知》,对工业、城市供水水费进行了第3次调整。省北引工程供水每立方米水费价格:大庆石油管理局工业用水为0.48元,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为0.30元;大庆石化总厂工业用水为0.51元,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为0.32元;其他单位工业用水0.48元,生活用水0.30元。中引工业供水为0.226元,城市生活供水为0.198元;桃山水库工业供水为0.35元,城市生活用水为0.30元。同时对大庆防洪、排水收费标准和双阳河水库防洪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也做了相应规定。
  1997年8月,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厅直属水管单位水费调整、使用和管理办法》,对调剂水费收入方式、提取标准、使用范围、财务管理都做了明确规定,省水利厅增加了资金的调剂能力。2003年,省水利厅对北引和大庆防洪工程非农业供排水价格进行了测试。2005年11月,省物价局、省水利厅根据测试结果,下发了《关于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排水价格进行改革和调整的通知》,调整了非农业供水排水排污收费标准,保证了用水单位的权益,同时在制度上约束了供水单位,增加了供水排水工程的建设和维修资金,提高工程的供水排水效能。

  七、政策性收费

  (一)河道采砂管理费
  1986年,省政府出台了《黑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管理费收费办法》,确定了收费标准。此项收费用于河道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设施更新改造和河道管理开支,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1990年,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颁发《黑龙江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对河道采砂收费标准进行调整。1999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再次调整了收费标准,收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按财政批准的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按预算花钱。2005年,全省河道管理收费政策未变。

  (二)水资源费
  1986~1991年全省未征收水资源费。1992年,省水利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加强水利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开始在全省征收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1993年,省政府出台上述决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调整了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1998~2005年,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

  (三)两费一金
  1986~1991年全省未征收“两费一金”。1992年,省政府《〈关于大力加强水利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办法》,规定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包括中直及外省企事业)、个体户和城乡职工,均须缴纳“两费一金”。资金在各级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主要用于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等。1999年,财政部将“两费一金”统一归并为“防洪保安费”。省政府制定了《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办法》,按水利建设基金有关规定管理。2005年,全省仍按此规定执行。

  (四)水土流失防治费
  1986~1993年,全省未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1994年,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出台了《黑龙江省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和使用管理规定》。规定按省、市(地)、县(市)分级收取、分级管理使用水土流失防治费。其中80%用于水土流失治理,20%用于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管理。水土流失防治费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1999~2005年,此费用纳入预算外管理。

  (五)地方水电管理费
  1986年,按照国家经济技术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通知精神,全省上网电价开始调增,1990年,由每千瓦时0.08元提高到0.11元,1993年为0.14元,1994年提高到0.18元。1996年,按照省政府《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地方小水电实行以电养电政策和自建、自管、自用及谁投资、谁受益、谁有产权的原则,筹集资金,进行建设与管理。1997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颁布《调整地方水电管理费标准的通知》,提高了收费标准,上网电价增加到每千瓦时0.21元。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各级水电管理机构经费开支。2005年,全省小水电电价为每千瓦时0.2161元,地方水电费管理方式无大变化。

  (六)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1987年,省水利厅按照省政府《黑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在全省开始征收河道工程维修养护费,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征收。1997年,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发布《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向农业等供水收费标准的通知》,调增了堤防保护范围内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的资金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专款专用。2000年,该费用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2001年,黑龙江省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发文暂停此项收费,直至2005年。

  (七)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
  1986~1998年,省政府对占用河道工程未制定养护费收费标准。1999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下发《黑龙江省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2000~2005年,全省各地河道管理部门开始对堤顶通车、利用河道工程做临时码头等单位和个人征收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此经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按财政批准的计划执行。主要用于河道工程维修养护,及时维修因占用河道工程损坏的部位,保持河道工程完整,确保防洪安全。

  (八)检查监督
  1986~1987年,省水利厅在全省开展了财产和资金大清查工作。全省80个市(地)、县(市)和16个厅直企事业单位,共查出有问题的暂付款2153万元。其中,已收回251万元、处理呆账239万元、挂账1156万元。共查出暂存款1076万元。其中,已偿还270万元、处理无主债务983万元、挂账521万元。收回职工欠款37.8万元。查出账外固定资产2176万元,账外材料11.3万元,做了重新估价入账。从而搞清了家底,处理了历史遗留的乱账、呆账和挂账,变预算外为预算内,变“死”物为“活”物,整顿和加强了财会基础工作,并将清查结果报省政府。
  1987年,省水利厅对国家管理的灌区、水库、河道站、水电站、水利排灌公司等全省490个水利基层企事业单位的财产和资金进行了全面清查,共查出有问题暂付款2233.4万元。其中已收回635.6万元,经财政部门批准处理呆账475.7万元,挂账582.6万元。查出有问题的暂存款1345万元。其中,已偿还322.8万元、处理无主债务343.9万元、挂账347.6万元。收回职工欠款152万元。账外固定资产1663.3万元、材料98.5万元做了重新估价入账。通过清查处理,堵塞了漏洞,充分发挥了水利财产和资金的效益,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
  1990年,省水利厅对前两年全省小农水补助费等水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出超编人员吃小农水补助费667万元。由于小农水周转金选项不准,造成部分井站报废,周转金难以收回。抗旱设备年久失修,不能完全发挥作用。对此,提出了改进措施,并将检查情况报水利部。1994年,省水利厅发出了关于水利建设资金检查的紧急通知,针对个别县(市)存在滞留、挤占和挪用水利建设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要求全省各级水利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单位边查边整改,对挤占挪用、骗取水利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1997年,省水利厅组织对上年全省水利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查出水利扶贫资金未按计划足额到位,有的贫困县到位仅达50%。资金到位时间晚,错过施工期。有的县将改水井的扶贫资金用于受益农户负担的自来水工程,有的将扶贫资金用于还银行基建贷款。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不健全,白条子入账,大量使用现金等。针对问题提出了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财会人员素质,限期将挤占挪用的资金归还原渠道,专款专用。
  1998~1999年,省水利厅对所属单位的“小金库”进行了清理检查。将查出20余万元“小金库”资金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归口管理。为严肃财经纪律,责成单位负责人认真检查,不准再以任何名义建立“小金库”。1999年,省水利厅针对两年来财务大检查发现的问题,下发了“关于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问题的通报”。其内容是:1996~1997年,富裕县违纪资金178.1万元,其中挤占小农水117.3万元。宾县违纪资金144.2万元,其中挤占挪用小农水75.1万元。桦川县星火灌区抽水站改造工程搞“钓鱼项目”,从1991~1998年,历经8年尚未完工,损失浪费严重。依兰县、木兰县、双城市资金到位差,严重影响工程进度。1999年,省水利厅为严肃财经纪律,经省财政厅同意,对富裕县、宾县、佳木斯市郊区的小农水投资不予安排,并限期追回挤占挪用的资金。对依兰县、木兰县和双城市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跟踪问效。同年,省水利厅在全省范围内对上两年的水利资金进行专项大检查。查出同江市水利局挪用水资源费391.4万元,用于建综合楼、随意发放补助43.2万元。查出龙江县水利局出纳员从1998年到1999年以嫩江干流工程款和材料款名义先后十余次提取现金上百万元并转入个人储蓄账户、套取利息,检查发现后已全部追回,领导受到行政处分;查出1997年、1998年挪用特大防汛费35.1万元,虚列特大抗旱费74.9万元。查出延寿县水利局1997年虚列抗旱费23万元,1996年到1998年挤占小农水资金近110万元。查出饶河县水利局挪用水利建设资金36万元用于住宅楼建设和局内经费。省水利厅为严肃财经纪律,对以上违纪金额较大、性质严重的县(市)通报全省,进行跟踪检查,采取停止拨款、收缴违纪资金、不予安排下年水利资金等措施,并追究其责任人责任。
  2000年,省水利厅根据水利部要求,对上年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出部分县(市)资金到位慢、到位率低,挤占挪用岁修费、小农水补助费,个别水管单位未专户存储资金,个别基建单位欠缴税金、大额使用现金、不合理票据列支等违纪问题。对此,省水利厅责成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上报水利部,同时专门下发文件要求水利专项资金建设项目落实责任制,明确领导责任人,管理责任目标,并签订责任状。同年,松辽委和省水利厅组成由主管厅长为组长的联合检查组,对上年度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土保持项目进行大检查,随机抽样现场检查。查出了财政资金到位慢、配套资金落实滞后等问题,并将检查结果报水利部水保司。同年,省水利厅副厅长带领4人检查组,对龙头桥水库、泥河水库、北引工程、大庆防洪工程、中引嫩干堤防工程建设国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出龙头桥水库建管局不按国家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泥河水库管理处资金不到位、核算不规范、手续制度不健全,北引管理处红旗泡水库消险占用拉哈堤防工程款,大庆防洪管理处工程结算不及时、地方匹配资金不落实以及中引施工队伍资质不符等问题。省水利厅下发文件,要求上述单位限期按规定整改。利用国债资金必须开设专项专户管理,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2004~2005年,省水利厅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制订并执行《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制度》《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反馈报告制度》《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承诺制度》《水利专项资金定期检查制度》等5项制度,杜绝挤占挪用水利专项资金,确保了水利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充分发挥了水利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