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机构改革

机构改革


  按照国家、省、地改革总体要求,完成政府机构改革,设置政府部门21个。推进国有林区改革,完成企办教育职能机构,企办卫生行政职能和公共卫生机构,以及住建、“三供一业”、公积金、自然资源等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