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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免

人事任免


  依法行使任免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相统一,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保证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省十三届大四次会议共选举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2人;表决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1人,组织宪法宣誓12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至第二十二次会议共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05人。其中,任命271人,免职213人,决定任命6人,决定免职5人,批准任命2人,批准免职4人,接受辞职4人;组织宪法宣誓2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