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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二节 工作职责和任务


  1990年7月6日,省工商联党组成立后的第一次会议,重点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工商联党组的职责和任务》。具体内容是: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工商联的实际结合起来,对省工商联工作带有全局性问题,在同党外领导同志协商的基础上做出适当的决定。
  2.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干部政策,正确选拔任用干部。对省工商联领导班子成员后备干部名单的确定、考核并提出安排使用意见;决定机关工作机构设置和干部任免;决定直属单位(含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事项;对上级和省工商联命名、表彰、奖励人员和事迹的审核确定。
  3.认真执行有关外事工作政策和纪律,做好外联工作。讨论决定省工商联领导成员出访和国外工商社团领导人来访接待中的有关原则问题。对直属单位(含公司)组团出访、考察和洽谈业务行使政审职责。
  4.认真贯彻党的统战政策,搞好同党外领导同志的团结合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在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过程中,支持他们做好本职工作,做到有职有权、守职尽责。
  5.加强党的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
  6.讨论确定向省委、省政府反映、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7.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事项。
  1993年12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发〔1991〕15号文件的规定,参照《全国工商联党组的工作范围和职责》,结合省工商联的实际,经党组会议研究,对1990年7月制定的《黑龙江省工商联党组的职责和任务》进行修改和补充,制定了《黑龙江省工商联党组工作职责》,具体内容是:
  1.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对工商联工作各项指示的贯彻执行。
  2.根据新时期党对工商联工作的重要指示,保证工商联实现职能转变。坚持工商联会务活动和商务活动的正确方向,使之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就省工商联工作方针及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重要活动等,提出意见,经省工商联会长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大的问题请示省委统战部。尊重、支持省工商联行政领导独立自主地开展业务工作。
  4.加强同省工商联非党领导人的协商和合作共事。组织、推动他们开展政治学习,并为他们参加人大、政协和省委举行的协商会议作好准备和服务工作,提高工商联整体的参政议政能力。同时,对他们的政治安排提出意见,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5.指导、推动省工商联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培训工作,协助制定培训计划,努力培养一支积极分子队伍。指导省工商联在爱国主义旗帜下,做好三胞投资者中的代表人士的工作。
  6.贯彻党的干部政策,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对省工商联正副处级、正副科级干部及直属单位正副处级干部进行考察了解,对其任免、奖惩、调动及社会职务的安排,经党组审核提出意见(机关处级干部征得省委统战部同意)后。提交省工商联会长会议讨论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程序办理。
  7.根据工商联的性质和特点,指导省工商联做好对内对外的宣传报道工作,保证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
  8.保证执行党和国家的外交政策,指导省工商联开展与世界各国工商社团的友好往来;贯彻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指导省工商联开展对港澳台侨工商界的联络、联谊工作,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服务。
  9.在省委统战部的指导下,加强同有关政府机关党组和人民团体党组的联系,协调关系,以争取对工商联工作的支持。
  10.指导省工商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做好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审议党委人选。在省委统战部、省纪委的指导下,认真做好省工商联及直属单位的纪检和监察工作。教育和培养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充分调动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在工商联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