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一章 机构队伍
第一节 机构
一、省级机构
省委设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常务副书记,副组长是常务副省长,成员由省顾问、人大、政协、纪检委常务主任、书记和省委、人大、政府、纪检委秘书长、信访办主任组成。
1978年,省委、省政府组建信访局,正局级单位。
1979年,改为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访办),为正厅级单位,设有党组,定编为87人,内设7个处室,序列省政府直属单位。
省信访办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信访工作的指示、规定,检查指导全省信访工作;负责办理人民群众给省委、省政府及省领导同志的来信;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信件;负责接待到省委、省政府来访的群众;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来访任务;承办省领导批示和上级机关交办以及本办立案的信访案件;负责向有关地区或部门交办信访任务和信访案件;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问题,并审查和反馈处理结果;负责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代表省委、省政府征集人民群众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省委、省政府和领导驻地正常信访工作秩序,收容、管理、教育和遣送无理纠缠取闹的上访人员;承办省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信访学会日常工作;负责培训全省专职信访干部;编辑发行《黑龙江信访》刊物;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地)级机构及省直单位
市(地)委、市政府(行署)设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市(地)常务副书记,副组长是常务副市长,成员有市顾问、人大、政协、纪检委常务主任、书记和市委、人大、政府、纪检委常务秘书长,以及信访办主任组成。
市(地)信访办是市(地)序列直属单位,正处级单位(哈尔滨市为局级单位);省直机关设信访处或信访科(室),为正处级部门或科级单位。
市(地)信访办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地)委、市政府(行署)有关信访工作的指示、规定,检查指导全市(地)信访工作;负责办理人民群众给市(地)委、市政府(行署)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信件;负责接待到市(地)委、市政府(行署)来访的群众;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来访任务;承办市(地)领导批示和上级机关交办以及本办立案的信访案件;负责向有关地区或部门交办信访任务和信访案件;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问题,并审查和反馈处理结果;负责向市(地)委、市政府(行署)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代表市(地)委、市政府(行署)征集人民群众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市(地)委、市政府(行署)和领导驻地正常信访工作秩序,收容、管理、教育和遣送无理纠缠取闹的上访人员;承办市(地)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信访学会日常工作;负责培训全市(地)专职信访干部;承办市(地)委、市政府(行署)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区)级机构
县(区)级同样设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县(区)常务书记,副组长是常务副县(区)长,成员有县人大、政协、纪检委常务主任、书记和县委、人大、政府、纪检委常务秘书长,以及信访办主任组成。
县(区)信访办是县(区)序列直属单位,正科级单位。
县(区)信访办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县(区)委、县(区)政府和县(区)委、县(区)政府有关信访工作的指示、规定,检查指导全县(区)信访工作;负责办理人民群众给县(区)委、县(区)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信件;负责接待到县(区)委、县(区)政府来访的群众;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来访任务;承办县(区)领导批示和上级机关交办以及本办立案的信访案件;负责向有关地区或部门交办信访任务和信访案件;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问题,并审查和反馈处理结果;负责向县(区)委、县(区)政府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代表县(区)委、县(区)政府征集人民群众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县(区)委、县(区)政府正常信访工作秩序,收容、管理、教育和遣送无理纠缠取闹的上访人员;承办县(区)信访领导小组和县(区)信访学会日常工作;负责培训全县专职信访干部;承办县(区)委、县(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