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完善基本统计指标体系
第四节 完善基本统计指标体系
1986年以来,以经常性统计调查制度中的基本指标为基础,对统计指标体系进行了结构性调整。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逐步删减了固定资产投资、物资、劳动工资等专业统计中一些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时期所需要的统计指标;增加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强宏观调控需要,以及反映社会进步的统计指标,使基本统计指标体系趋于完善。
增加的统计指标主要有:(1)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基本指标。主要包括:调整和完善了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各专业财务统计指标;完善GDP生产核算所需的工业、农业产出价格统计指标,以及运输邮电业、房地产业、重点服务业产出价格指数;完善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充实和完善了服务业统计指标。(2)反映市场经济基本特征的统计指标。主要包括:完善了土地、劳动力、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市场统计指标;完善了反映就业、不充分就业、失业情况和从业人员收入水平的统计指标;完善了反映企业景气状况的统计指标;健全了社会保障统计指标。(3)反映经济效益和科技进步的统计指标。主要包括:建立了反映宏观经济运行质量的指标体系;增加了全面反映法人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总成果的统计指标;完善了主要行业成本效益统计指标;建立了反映绿色食品生产和产业化统计指标;改进了原材料、能源统计指标及调查方法;完善了企业科技统计指标。(4)反映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指标。主要包括:充实人口统计内容;扩充反映居民生活质量和国民素质等统计内容,完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统计指标,形成较完善的社会发展综合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了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统计指标体系。
规定了新的统计计算方法。计算经济增长速度,由采用1980年、1990年不变价格,改革为以价格指数紧缩国内生产总值,计算第一、二、三产业的增长速度。按1995年工业普查的规定,修改了工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对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加工繁简,均按全价计算产值;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按加工费计算产值;按会计的产品核算来确定是否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初期末差额的价值;工业总产值按不含销项税的价格计算,以销项税与进项税之差计算应交增值税,计入工业增加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