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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领域数据质量评估

第三节 建设领域数据质量评估


  自1992年统计工作实施统计数据质量评估以来,为提高建设领域统计数据质量,正确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的规模、结构及变化趋势,黑龙江省统计局不断加强建设领域统计数据评估和质量控制,1997年和2005年分别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领域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办法》和《黑龙江省建设领域数据评审实施方案》,做好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登记制度,建立投资进度台账和项目台账;各地区、各单位对投资统计的数据质量严格把关,按月对主要数据进行质量评估;各建设单位建立完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管理、审核等工作制度,确保源头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评估重点包括固定资产资额及增长速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按构成分组及增长速度;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及增长速度,商品房销售面积及增长速度;资质等级以内建筑业总产值及增长速度,建筑业增加值率等重要指标。2005年为进一步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国家统计局对建设领域数据实施联审和统一核定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制度

  1.统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制度规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范围包括:(1)城镇 50万元以上项目;(2)城镇工矿区私人建房(城关镇及以上);(3)房地产开发投资;(4)农村非农户投资;(5)农村农户投资(农调队数)。不应包括以下内容:(1)城镇、农村非农户50万元以下项目投资;(2)单纯装修投资;(3)大修理性质的支出;(4)单纯的旧房屋和旧设备购置支出;(5)城镇居民汽车购买支出。
  2.统一建筑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包括资质等级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资质等级以外建筑业企业以及个体经营户进行的建筑施工活动。
  3.统一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方法。固定资产投资额按工作量完成的原则、并在形成工作量的同时计算投资额。建筑安装投资额不得按资金到位或资金支出量计算;同时,报告期以前形成工作量,但未纳入当时统计的投资不得在本报告期计算投资额。
  4.统一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增加值计算公式。按照现行建筑业统计制度规定,建筑业增加值=本年固定资产折旧+本年应付工资总额+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营业利润+管理费用中的税金+劳动失业保险费。但根据当前建筑业统计的实际情况,建筑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仍应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数据为基数加以推算,等条件成熟后,再逐步过渡到由建筑业统计数据直接计算。

  二、评审工作程序和方式

  各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投资总额及增长速度、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资质等级建筑业增加值率由国家统计局投资司统一核定。
  1.月度数据。由省统计局对月度数据进行自评,并将评估结果报送投资司,投资司于月后8日17时前将初步审核意见通知各地区统计局,各地区统计局于月后9日17时前将修改意见返回投资司。
  2.季度数据。在季后8~9日国家统计局召开各地区统计局代表参加的联审会,对季度数据进行联审,形成最终核定数据。
  建筑业统计数据采取季度评审。由国家统计局投资司根据统一方案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为季后14~15日。
  3.数据发布。各省、市、区建设领域的统计数据未经国家统计局投资司审定,不得对外发布。各地在获得国家统计局投资司正式反馈数据后才能按有关规定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