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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统计

第一节 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统计


  定期统计报表反映市场变化趋势,统计年报反映商品流通的总量和结构变化。

  一、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定期报表

  1986年延续了“六五”时期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在组织实施上,仍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综合各商业部门的商品流转数据。有3张电讯月报、7张书面报表:电讯月报的统计内容主要有社会商品零售额、全民所有制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购销存总额及粮、油、棉布等47种商品购、销、存数量,主要数据来源于本地区的商业、粮食、外贸、医药、水产、农机、汽车配件、书店、报刊发行、燃料、烟草、石油、纺织、水利、林业、农场总局商业局等商业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书面报表的统计内容主要有集体所有制商业商品购、销、存总值及数量,工业部门的商品购、销、存,社会商品购买力(各类货币收入和非商品支出),社会商品零售额分类(分吃、穿、用及其构成);国、合商业经济效益主要指标,8个重点城市零售商店主要经济指标(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大庆市,按百货、纺织等行业各选一个商店统计销售收入、费用、利税等经济指标)。1987年增加了社会商业商品购、销、存总额及数量电讯月报,统计范围由原来的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扩大到包括其他国营商业、合营商业、其他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1989年还增加了《重点城市(哈尔滨市)社会集团消费品分类零售额》。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国内市场改变了国合商业“一统天下”的局面,出现“百家经商”的新格局。社会商品零售额中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由1979年的98.9%,到1991年下降到74.9%,非国有经济保持较快的上升趋势。在统计制度方法上相应地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如为反映社会商业商品流转的总规模,反映商业经营活动的总成果和工作量,1991年建立以商业企业为核算单位的“商品总购进”“商品总销售”指标;为避免国内纯购进、国内纯销售统计指标使用的混乱,将以全民所有制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为统计总体的国内纯购进、国内纯销售指标的含义和口径,改为以社会商业为统计总体的国内纯购进、国内纯销售;建立个体商业抽样调查(详见本章第三节)。但报表体制仍以商业主管部门为主要统计渠道。为了适应多种经济类型、多种流通渠道市场格局的变化,1993年全国商业统计报表制度实行了重大改革,从1994年起建立大中型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的购销存统计制度。在组织实施上不再由各部门系统统计后报统计部门,而由政府统计系统直接面向商业企业进行统计。1993年国家统计局与商业部联合发出《关于在商业体制改革中衔接好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改革后的定期报表有4张表:《大中型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商品销售库存》《重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全部职工人数和工资》《职工变动情况》。前2张表只涉及约700个大中型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约占全部企业的2.6%),以及少量的重点企业;后两张表由全部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填报,上报后由劳动工资统计专业综合。由贸易统计综合的定期报表为4种表:大中型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的商品销售与库存、分类销售与库存、商品销售与库存数量(这3种表按国内商业、外贸企业、物资供销业分别综合成9张表),另一张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表。小型和个体商业逐步开始实施抽样调查方法。1994年国家统计局将全社会商品零售额统计改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统计,将对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零售划入生产资料销售。此后各年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定期报表虽有调整,但总体上是从繁到简。
  1995年新增《重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商品销售情况表》,以掌握市场商品供求动向;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表中,增设:“其中:居民购买住房”指标。1996年将《重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改为《大中型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季报,在综合表中增加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类》表,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为吃、穿、用、烧及其中13类构成。
  1999年定期报表规定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实施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和个体商业实施抽样调查。1999年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填报商品销售和主要经济指标(财务指标)2张表;共有6张综合表,即包括限上、限下商业企业的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总额,限上商业企业的商品销售类值、商品销售数量,限上商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类。1999年国家统计局进行了《全国商品交易市场快速调查》,调查时点为1999年6月30日,调查对象为全省乡镇及以上各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有固定交易场所、进行经常性常年交易,并设有专职管理人员的现货商品交易市场,不包括农村集市;采用全面调查方式;调查内容有:市场开业时间、市场类别、经营类别等基本标识,市场成交额,市场摊位数量及分类交易额,营业面积等,调查结果,全省有商品交易市场1625个,占全国商品交易市场总量5.6万个的2.9%;上半年市场成交额231亿元,占全国1.1万亿元的2.06%,居全国第16位。从2000年起,将亿元商品交易市场调查转为按季上报的正式商业统计调查制度。2001年国家统计局还组织了《连锁商业企业快速调查》,调查了当年9月30日全省限额以上零售业、餐饮业连锁经营总公司的基本情况、连锁业态形式、配送中心状况、主要经济指标、从业人数、营业面积等。到2003年,保持了对限额以上商业企业实施全面统计报表,对限额以下商业企业和个体商业实施抽样调查的格局。基层定期报表,限额以上商业企业填报《商品销售库存情况》《企业主要经济指标》;限额以上餐饮业填报《住宿餐饮业经营情况》;5000万元以上成交额的商品交易市场填报《限额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新增《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业和餐饮业经营情况》《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两张表,直至2005年。
  重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是商品流通领域的骨干企业,直接观察和反映这些企业的经济运行成果,可为制订宏观经济政策提供重要信息。因此,国家统计局规定从2002年开始,重点企业除继续按月上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外,还要按月加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商品销售库存情况》。黑龙江省共有21家企业被国家统计局指定重点企业:

  哈尔滨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大庆商厦
  黑龙江隆马特商业有限公司      哈尔滨松雷商业大厦股份公司
  哈尔滨市医药新药特药商店      佳木斯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哈客隆连锁仓买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中央红集团公司       牡丹江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医药公司
  哈尔滨市道里菜市场         牡丹江市广汇交电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天鹅冰箱冰柜商场
  哈尔滨秋林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央商城集团公司大庆商场
  哈尔滨新世界百货商场
  大庆市让胡路区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正阳家电商场

  二、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统计年报

  1986年商业统计年报与1985年相同,统计内容以国、合商业为主,同时包括集体、个体商业;统计渠道以业务主管部门为主,同时采用多种方法搜集资料。年报可归纳为4部分,共有19种报表。第一部分为消费品总供需。有《社会商品购买力总表》,反映城乡居民劳动货币收入及其他收入、居民非商品性支出、当年已实现的和结余购买力;《非农业居民货币收支平衡表》《农业居民货币收支平衡表》,反映居民货币收入的来源和支出去向,以及年末结余;《主要消费品产销平衡表》,反映粮食、食用植物油、棉布、煤炭(投入市场流通部分)、电视机等20种商品的社会资源(生产量、调入量和库存)、社会分配(消费、调出、库存)、人均消费量;《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分月)》,反映按商品用途(对居民、社会集团消费品零售额、对农民农业生产资料零售额)、按行业(商业、饮食业、工业、其他行业),按经济类型(全民、集体、个体)分类的社会商品零售额;《社会消费品分类零售额及主要消费品零售量》,反映按吃、穿、用、烧分类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及42种消费品的零售量,共6种报表。第二部分为商品购、销、存。有《全民所有制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品购、销、存总额》《全民所有制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品购、销、存数量》《集体所有制商业(供销合作社除外)商品购、销、存总额》《城镇集体所有制商业商品购、销、存数量》《工业及其他部门商品购、销、存总额》,反映各种类型的商业和其他企业的商品购进、销售、调出(入)、库存总额及其主要商品数量;《社会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和收购量》,反映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及38种农副产品收购量,共6张表。第三部分为商业机构、人员和经济效益。有《商业机构人员》《商业零售机构人员》《饮食业、服务业机构人员》,反映分各种经济类型、分行业的商业、服务业机构和人员;《全民所有制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经济效益主要指标》,反映国、合商业各个系统的商品销售、商品流通费、资金占用、企业盈亏情况;《商业、饮食业、服务业横向经济联合组织主要指标》,反映联合组织机构数、参加企业数、职工人数、联合组织的营业额、资金总额和利润总额,共5张表。第四部分为部分县以下集体所有制商业、个体商业调查。有《县以下集体商业(不包括供销社)商品购、销、存调查表》,由宁安、绥陵、宾县、林口、海林、肇东、同江、泰来8个县填报,反映县以下集体所有制商业的购进、销售、库存总值以及39种商品购、销、存数量;《个体有证商业购、销、存调查表》,由牡丹江、鸡西、宾县、宁安、海林、林口、肇东、泰来、同江、绥棱等10个市、县填报,反映个体有证商业的购、销、存总值及31种商品购、销、存数量,共2张表。1986~1993年商业年报总体框架未变,局部有所调整。1987年增加了《社会商业商品购、销、存总额》《社会商业商品购、销、存数量》2张表,反映全社会各种经济类型商业商品购、销、存总额及44种商品购、销、存数量,由牡丹江、鸡西、绥棱等10个市、县,城市选两个农副产品市场、县城选一个集市,填报《城乡集市贸易基本情况调查表》,反映农民向非农业居民、向饮食业出售农副产品的成交总量及粮食、豆油等9种农副产品成交量。
  1993年全国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商业统计年报改称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统计年报;由原来的消费品扩大到进入市场流通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品;乡镇企业管理局的企业以外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法人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企业,包括原来的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业、物资供销业所属企业,但不包括乡以下村办和个体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由原来主要依靠商业主管部门报表,改变为由统计部门直接面向基层企业实施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原来商业年报的总体框架解体,新的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年报构架形成。新的年报统计制度要求企业填报《基本情况》《商品销售与库存》《财务状况》《劳动情况》《原材料能源消费与库存》5张表。有附营产业活动的分别填报附营工业、附营建筑业、附营交通运输业等经营情况。其中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劳动情况、原材料能源消费与库存4张表是国民经济各行各业企业制订的统一表式,商品销售与库存是为批发零售贸易业专门而设的表式(餐饮业为商品销售情况表),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的商品购进及来源(从生产者购进、农副产品购进、从批发零售贸易业购进、进口等)、商品销售及对象(对生产经营单位批发、对农民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对批发零售贸易业批发、出口、对居民和社会集团商品零售)、年末库存,同时分食品、纺织、书报杂志、黑色金属材料、机电设备等19类的批发零售商品分类销售额和年末库存,及主要商品销售、库存数量,餐饮业填报商品零售额和网点数。基层企业的统计年报通过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生成6种、17张综合表:《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库存总额》(分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业、物资供销业3张表),按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企业大中小规模分组,反映商品购进总额及来源、商品销售总额及对象、年末库存额;《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分类销售与库存》(分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业、物资供销业3张表),按大中小企业分20类商品反映其批发额、零售额和库存额;《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库存数量》(分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业、物资供销业3张表),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业的主要商品销售和库存数量;《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综合反映各种经济类型、各个地域(分市、县、县以下)、各个行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制造业及其他)的消费品零售额;《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机构、网点、人员》(分批发、零售、餐饮业3张表),反映按经济类型、企业规模、国民经济行业划分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的机构、网点、人员数;《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企业财务状况》(分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业、物资供销业、餐饮业4张表),反映按经济类型、按国民经济行业、按企业规模划分的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的企业资本金,年末资产负债、损益及分配(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税金、利润总额等)。1993年终止实施以前商业年报中的社会商品购买力、居民货币收支平衡表、主要消费品产销平衡表,而是通过城市和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及估算推算等方法收集资料,不再列入全面统计报表制度。1994年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综合年报有所简化,不再细分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业和物资供销业;同时商品销售、库存数量和财务状况只综合大中型批发零售贸易业的企业报表,小型贸易企业取消填报商品销售数量指标,只填财务状况乙表(财务状况甲表55项指标,乙表7项指标),体现了对大中型和小型企业的区别对待。国家统计局确定由四川、山东、河南、吉林、黑龙江等13个省市试编《主要消费品生产、消费平衡表》,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猪和猪肉、棉花、食糖5种重要农业及其加工产品的社会资源、社会分配和生活消费量;同年恢复了分吃、穿、用、烧及其构成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类表》。将原有的《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分别按大中型、小型企业填报,小型和个体批发、零售贸易业通过抽样调查搜集资料。将按大中型和小型划分的批发零售贸易业改为按限上、限下企业划分。随之,将基层表改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总额(抽样调查)》,餐饮业报表作出相应调整。1998年以来,年报全面统计报表制度改革日益完善,对限上企业的商品购、销、存和财务状况实行全面统计报表,对限下企业的商品销售和财务状况的少量指标实行抽样调查。全面统计报表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格局,在贸易统计中已经形成。2000年以来,贸易统计年报的全面统计报表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企业填报的2张表:《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财务状况》,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填报《商品销售情况》《财务状况》2张表。根据限额以上企业基层表汇总生成《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餐饮业商品销售情况》《限额以上连锁店(公司)商品销售情况》《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财务状况》《限额以上餐饮业财务状况》5张综合表;将限额以下批零贸易餐饮业抽样调查纳入年报统计制度,包括商品销售总额和财务状况。原有年报统计制度中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类》取消,改为以定期报表代替,采用限额以上企业全面调查,限额以下企业抽样调查,并结合采取重点调查和利用有关部门统计数据加工推算办法取得资料。2004年为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以普查代替年报。2005年统计范围扩大到住宿业;《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由季报改为年报。

  ① 批发零售贸易业、饮食业企业划型标准见本书第一篇第一章第五节。
  ② 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企业统计限额标准为:
    批发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年末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零售业年销售额500万元及队上;年末从业人员60人及以上。
    餐饮业年营业额200万元及以上;年末从业人员40人及以上。
  ③ 1993年全国统计报表制度改革前统称商业统计年报,1993年以来改称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统计年报,统计内容也有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