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失业和社会保障统计
第七节 失业和社会保障统计
失业和社会保障统计,是劳动统计的一个组成部分。本省各级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实施的社会保障和保险统计,主要包括失业状况、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统计等。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从20世纪50年代初到80年代的“低工资,多就业,高补贴,高福利”的“大锅饭”体制,到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逐渐推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1986年全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起步。1988年6月,建立了全省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制度。1990年1月,省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下发了《黑龙江省社会保险统计制度》(试行),正式建立了全省社会保险统计组织和管理体系,确立了统计报表的编报方式、审核办法、统计分析等制度。从1993年开始,国家统计局将“城镇待业人口”改为“城镇失业人口”。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规定从1993年1月起,建立缴纳养老保险费卡片、年缴费工资登记表、专管员统计台账制度等。同年9月,劳动部颁布了《社会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和《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立即依照本规定建立和健全了原始记录,设置了基层统计台账,逐季逐年填报统计报表。1996年,国家统计局将“失业人口”定义为“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时期内未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正寻找工作,且如有工作可以立即应聘上班的人”。对失业者的上限年龄规定为男50岁,女45岁。90年代后期在全省推行“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适时启动了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向失业保险转轨的举措,使失业保险走上了法制轨道。社会保障目标是一个多维评价体系,国家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把具体评价尺度量化为社会安全、社会公平、对个人的激励、积累与经济增长、隔代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等诸多方面。逐步确立了社会主导型的社会保障模式和统计方式,诸如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社会服务等社会保障项目,以及适用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并逐步扩展到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范围,逐步产生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障统计调查方式,除失业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措施外,还建立了城市贫困居民最低生活救济、农民医疗保障等调查统计制度。2004年5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据统计调查得知,2004年6月,全省有近120万名下岗失业人员急需得到安置。到2005年,又有35万人进入下岗失业行列。如何控制失业率,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进一步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及其相适应的统计报表制度,是各级社会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从1997年起,由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合作组织开展了城镇劳动力调查,调查重点是失业人口,劳动部门仍按规定进行就业和失业统计。失业统计指标,已从各年底的城镇失业人数和失业率,扩展到包括农村劳动人口中的失业人口,以及通过月报、季报、半年报等报告期别,较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失业人口及社会保障统计指标。本节侧重记述的是失业与再就业人口状况调查和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一、失业状况调查
1995~2003年,全省先后组织了城市失业人员调查、富余人员情况调查、下岗人员调查,农村剩余劳动力调查,以及职工生活进步调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调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类调查等。
1995年城市失业人员调查。1995年4月,劳动部颁发了《就业与失业抽样调查实施方案》,黑龙江省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劳动部的要求,对齐齐哈尔、鸡西等市 1994年末城镇人口数、从业人员数、失业人员数、失业人员构成及生活状况等项内容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1994年末,齐齐哈尔和鸡西两市的失业率分别为3.3%和4.9%。1995年末,全省城镇共有失业人口2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万人。失业率为2.4%。在当年的城镇失业人口中,失业青年有21万人,占80.8%;其中女性11万人,占54.2%。
1996年企业富余人员调查。1996年6月,省统计局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企业富余人员重点调查。在单位富余人员情况调查表中填列的指标为:1996年5月末全部职工人数、其中富余人员,富余人员中女性,富余人员按原月工资分组、按去向分组、按年龄分组、按时间分组等27项。本次调查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其他经济在内的549户企业。数据汇总结果表明,该年5月末,这549户企业的全部职工人数为56.65万人。其中富余职工11.82万人,占全部职工的20.9%。从经济类型看,国有、集体、其他经济企业富余职工分别占19.5%、44.7%和7.5%;被调查的富余职工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者占75.4%;女性占41.6%,30岁以下的占30.1%;不发工资或生活费的合计占55.3%。
1997~1999年下岗人员问卷调查。在1997年至1999年第4季度填报的《下岗人员就业状况调查》表中,对下岗人员数、下岗人员就业状况、下岗人员生活状况等10个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表明,1996年末,全省职工为814.6万人,其中下岗职工93.5万人,占全部职工的11.5%。当年由原单位发给下岗职工的生活费人均350元。1997年末,全省公有制经济单位职工有766.1万人,比上年减少118.1万人(其中国有单位职工减少38.8万人,集体单位职工减少79.3万人)。截至1999年6月末,全省有在岗职工598.5万人,比年初减少8.8万人,下降了1.4%。
2002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调查。2002年3月21日至4月15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的统一部署,对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开展了分类统计调查。调查对象为本地区内的全部国有(包括中、省直)企业。调查分类,是根据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将企业分为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停产企业三类。调查的内容包括:2001年末在“中心”下岗的职工人数,出“中心”下岗人数、未进“中心”下岗职工人数及终止劳动关系人数中生活无保障人数等。根据调查需要,设置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类情况统计表,包括基层表和汇总表两种。这次调查,是全省市县级机构改革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第一次大型统计调查活动。从调查对象看,是两个确保的人群,也是党中央和国务院近年来一再强调要引起全社会关注的困难群体,涉及千家万户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关系到下岗职工平稳出“中心”,顺利向失业保险并轨,向低保过渡。通过对近1.3万家国有企业的实际调查,了解到截至2001年底,本省有下岗职工并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5456户,下岗职工72.13万人,其中进“中心”的下岗职工为34.84万人,占下岗职工总数的48.3%;协议期满未出“中心”而继续领取生活费的有5.1万人;已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有37.29万人,其中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有12.32万人;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有24.96万人,这部分下岗职工中有17.46万人在生活上没有保障。通过调查发现,实际调查比原有统计年报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49.11万人)多出了23.02万人。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森工系统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煤炭行业实施了关井压产政策使下岗职工增多;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后产生了新的减员,森工系统中还有18.9万名混岗的集体所有制职工已经纳入到此次调查的统计范围。
二、社会保障统计
1986~1989年,全省劳动失业和社会保障统计,仍在劳动统计报表中设置一些诸如“劳动福利费用总额各项分组”指标,包括“退休离休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及抚恤金,医疗卫生费、集体福利设施费,工伤医疗、计划生育补贴等其他”项目,并未自成统计体系。1990年1月,省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首次制订了《黑龙江省社会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确立了全省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统计工作,按照“统一领导,行政管理,统一制表,逐级上报”的原则,规定从当年1月1日起,试行填报全省社会保险统计报表为3种季报,即: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收支情况、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收支情况、社会保险机构人数和管理费收支情况,以及两种年报:参加统筹的国营企业职工人数及离退休职工人数、参加统筹的国营企业数和工资总额。
1993年9月3日起,本省施行劳动部制订的《社会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和《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保证了全省社会保险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时制订的社会保险统计报表,侧重于养老、工伤、医疗和女职工生育保险等4种,主要有12种报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职工人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离退休人员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情况、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本情况、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职工人数和工资及因工伤亡人数、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女职工生育保险情况、医疗保险情况、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基本情况、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城镇就业和失业统计,及时反映企业下岗职工情况,从1997年开始,在劳动定期报表中增加了“下岗职工人数”和“下岗职工生活费”指标。并由国家统计局与劳动部联合制发了《城镇劳动力情况调查制度》,调整和规范了部分失业统计指标。由劳动部制发了企业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情况统计表。
1998年8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始执行由国家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有职工福利费用构成情况、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人数及保险福利费用构成情况等综合年报6种,还有年报兼季报企业下岗职工情况、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等2种。“失业”和“社会保障”的统计范围扩大了,指标增多了,在城镇劳动力供给与配置情况综合表中,设置了“就业转失业人员”“上年末失业人员”“其他原因减少的失业人员”“年末失业人员”数;在企业下岗职工情况综合表中,规定由企业分别填报:上期末结转下岗职工人数、报告期新增下岗职工人数、报告期减少下岗职工人数(再就业人数)、报告期末实有下岗职工人数等20项指标。
2000~2003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制订了6种失业与社会保障统计调查报表制度: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报表(1)(2);失业保险报表制度;农村社会保障报表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情况统计表;农村社会养老基金运营情况统计表。
2004~2005年,本省执行的社会保障和保险统计报表制度,分为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农村社会保险统计报表、(企业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统计报表,以及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统计报表等五种。统计显示,全省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取得了进展。2005年末,全省已有753.5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602万人参加医疗保险,分别比2000年分别增长20.6%和4.6倍。“十五”期间,全省共收缴养老保险费446.8亿元,使用国家下拨、补缺资金174亿元,确保了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2005年全省城镇有157万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比2000年增长6.2倍。有效地保障了本省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以及贫困人口群体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