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民负担调查
第三节 农民负担调查
农民负担调查是农村住户调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调查一次。从1983年开始建立以来,取得了翔实的第一手资料。这项工作有效地监控了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利益。农民负担调查的资料从农村住户调查点所在的村级组织取得,按省农调队制定农民负担调查工作的实施细则,由各地、市农调队组织实施。2004年国家免除我省农业税后,农民负担调查撤销。
一、农民负担调查的内容
农民负担调查从不同的角度,或以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以下不同类别:
(一)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角度看,将农民负担分为合理负担与不合理负担。
(二)按农民负担的表现形式分:1.显性负担,指农民向国家、集体、社会各有关方面直接支付的税费或劳动用工,包括:(1)税金;(2)村集体提留款;(3)乡、镇统筹费;(4)劳动积累工;(5)农村义务工;(6)农村中的各种摊派、收费、罚款等。2.隐性负担,指通过不合理的价格因素,暗中向农民转嫁的负担,包括:(1)农副产品收购中的平、议差价;(2)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3)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或人员,凭借某种权力(专营权)自行抬高产品价格(如高价肥)使农民增加的负担等。
(三)按农民负担的支付对象分:1.国家负担,指农民依法和有关政策向国家提供的经济和劳务负担。如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上交的农副产品订购任务。此外,由国家政策规定的“价格负担”,也属于国家负担的范畴;2.集体负担,指农民依法和有关政策及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规范(章程、制度、决议等)向乡村集体提供的经济和劳务负担,主要包括村提留,乡统筹和劳动用工两个方面;3.其他社会负担,主要指上述两项负担外,社会各方面通过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方式要农民承担的经济和劳动负担;4.合同内负担与合同外负担。合同内负担是指农民承担的、标准已纳入承包合同的经济和劳务负担。合同外负担,指在承包合同外的承担的经济和劳务负担。
二、农民负担调查的标准
农民负担的标准是衡量当地农民负担轻重的尺子。国务院1990年《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规定以乡为单位,农民人均集体提留和统筹费,一般应控制在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1996年将以乡为单位的人均纯收入,改为以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计提集体提留和统筹费不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
1.按农民收入提取的标准。村合作经济组织向各业承包户提取的村提留,以村为单位,每年提取的比例为上年人均纯收入的3%,其中公积金占1%、公益金占0.5%、管理费占1.5%。统筹费为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提取比例需增加的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但增加幅度村提留不能超过上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7%,统筹费不能超过上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3%。
2.劳务标准。《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村每年每个劳动力承担的公路建勤工、植树造林、修缮校舍等义务工5—10个标准工日。农民每年每个劳动力承担的劳动积累工不得超过20个标准工日(主要用于当地农田基本建设),机动车、畜力车每年每台不得超过2个台日。
三、农民负担调查的主要指标
(一)调查村基本情况。包括全村人均纯收入、人均耕地面积、本村集体经济收支平衡状况、全村农业户数、农村人口、全村整半劳动力、耕地面积、承包地面积、村级干部及管理人员、其他由村提留款开支的人员(从事村里指定的护林、护路、值班等人员)。
(二)全村承担义务工的实际出工数,义务车工、马工。指因国家、集体需要而出工的,如护堤修坝、农田基本建设、维修道路等。
(三)农民负担,包括纳税、提留、统筹、村级代收的摊派。纳税是指农民从事家庭产业经营,向国家税收部门缴纳的各项支出;集体提留是指以村为单位收取的“两金一费”,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村屯干部、医生、教师补贴,护林、农技人员的工资,招待费等其他支出;统筹款是指用于农村办学、计划生育补贴、优抚金、农村文化活动补贴等民办公助事业的支出;村级代收摊派绝大部分是指强行让农民接受的不合理负担,如订阅报刊、农户无法使用的产品、非自愿集资等。
(四)附记:全村集体累计欠贷款总额,是指到目前为止该村欠银行、信用社的贷款,不包括其他形式的借款;集体累计抬款总额,是指集体因修建乡村公益事业或补贴完成其他工作任务所抬款总额;村级代收摊派费中小拖收费。
(五)调查结果。1986年全省农民人均负担64.7元,超过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1992年全省农民人均负担99.6元,比1991年上升13.6%,按国务院规定农民负担额占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5%的控制范围,超过政策规定62.9元。199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通告》,收到了一定的效果,1993年农民人均负担为81.6元,比上年减少17.95元,下降了18%。以后连续三年大幅度反弹,1994年、1995年、1996年农民负担人均总额分别为116.5元、159.5元、212.4元,分别比上年上升42.7%、36.9%、33.2%。199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作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加大了治理“三乱”的力度,收效比较明显,全省农民人均负担额连续6年下降。到2004年国家免除农业税,我省也取消了集体提留和统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