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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生产、投资价格调查

第一节 生产、投资价格调查


  生产和投资价格是指工业产品和投资产品初次进入市场的价格。工业品价格调查又分为工业品出厂价格调查和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调查(后者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中间投入品价格);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包括建筑业产值价格、建筑安装工程价格、设备工器具价格指数的计算。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满足国家宏观决策的需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布置,于20世纪90年代在哈尔滨市分别进行了房地产价格调查和邮电、运输业价格调查试点。

  一、工业品价格调查

  改革开放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业品价格由国家定价,价格不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没有必要编制工业品价格指数。改革开放后,逐步放开工业产品价格,在工业价值量指标统计中必须扣除价格变动因素;同时国家在理顺价格体系,使之成为调节国民经济杠杆的过程中,也迫切需要建立工业品价格调查,编制工业品价格指数。1984年底,国家统计局利用全国第二次工业普查的时机,建立了全国的工业品价格统计制度。当时在全国50个大中城市选择了500个企业、100种产品,其中包括哈尔滨市和齐齐哈尔市,开始试编了全国工业品价格指数,供内部研究使用。
  1986年国家统计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工业品价格统计工作,继续试编工业品价格指数,并正式对外提供价格指数资料。当年工业品价格调查扩大到400多种产品(780个规格),调查范围扩大到78个城市的3000个企业。黑龙江省被抽中的城市有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和鸡西市。每年开展四次调查,调查月为3月、5月、8月、11月;调查的价格为混合平均价(产品销售总额除以总产量),价格形式有国家定价、浮动价格、市场价格;调查的方式是调查企业以报表形式上报所在地统计局,然后直接上报国家统计局,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审核汇总,编制全国的工业品价格指数。
  1988年,国家统计局借鉴国外经验,将工交司开展的工业品价格统计和固定资产投资司开展的建筑业产值价格统计工作划归城调队,由城调队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以便更好地开展生产和投资价格调查工作。
  1990年,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制订了全国工业品价格调查方案,调查产品扩大到800种(1500多个规格);调查频率仍定为每年四次(3月、5月、8月、11月)。单项产品的价格指数采用综合平均价计算;指数的汇总方法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汇总分类指数及总指数。加权算术平均法编制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的计算公式为: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KiWi/∑Wi,式中Ki为各种工业品出厂价格个体(产品)指数,Wi为个体价格指数的权数。
  1991年,国家统计局推出新的调查方案,全国调查城市扩大到114个,调查企业增加到5000多家。黑龙江省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伊春、鸡西等7个城市(2000年增加了鹤岗市),共抽选450家企业进行工业品出厂价格及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的调查统计工作,调查产品253种,涵盖15个工业部门、34个工业行业。这项工作由省统计局工交处移交给省城调队新成立的生产投资价格处。上世纪90年代全国实行“双轨制”价格管理体制,特别是工业品价格,国家定价比重较大,还没有形成完全的企业自主定价模式。因此在工业品价格调查中不但要调查国家定价的工业品的价格,还要调查国家指导和其他价格(即议价或称市场调节价)的工业品价格。调查各种价格的产品销售数量和金额,综合计算各种价格形成的产品平均价格(综合价),然后用各种价格形式的产品销售比重加权计算其产品的平均价格(包括出厂价和购进价)。采用价格汇总计算产品小类、中类、大类分行业和分部门的价格指数。从1994年开始,由每年3、5、8、11月报送4次改为每月报送1次,增强了价格指数的时效性和产品连续性,价格的调查方法和计算方法及指数的计算汇总方法仍采用原来的方法,年度指标用简单算术平均的方法进行汇总计算。
  1996年,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制订了第三版工业品价格调查方案。该调查方案中的调查产品扩大到1140种(3120个规格品);调查城市扩大到200个左右,调查企业近10000家;数据上报方式由上报原始数据报表改为远程传输原始数据的方式;调查表式中取消了国家定价、浮动价格、市场价格的内容,只上报调查产品混合平均价;在规格品价格指数计算中取消了平均价格法(即先计算出规格品报告期、基期平均价,再计算指数),采用了指数法(即利用各个调查企业上报的相同规格品的出厂价格指数,以其销售量为权数,加权平均数计算出该代表规格品的价格指数)。当年,全国及各省(区、市)根据第三次工业普查的普查资料进行了第三次工业品价格权数的调整。同时,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工业品价格统计工作的开展,城调总队生产投资价格处颁发了《工业品价格统计工作手册》,提高了工业品价格统计的规范化水平。
  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的主要功能,是剔除现价工业产值中的价格因素。也就是说,主要用于计算工业发展速度。1998年下半年国家统计局决定开展采用工业品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工业发展速度的试点工作。2001年,城调总队根据试点经验,制订了第四版工业品价格调查方案,以应用于计算工业发展速度为目标,对原调查方案进行了重大修订,主要内容包括:(1)取消每月调查混合平均价的方法,改为每月两次调查时点价;(2)计算规格品的价格指数采用几何平均法,即利用各个调查企业同一规格品的出厂价格指数进行几何平均;(3)调查产品扩大到2700多种(近6千个规格品),调查城市410多个,调查企业近5万个。2002年,为适应新的国民经济核算计算工业发展速度的需要,全省统一布置13个地、市全部实施工业品出厂价格和原材料、燃料动力价格的调查和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增选了调查企业和调查产品,提高价格指数的代表性,调查企业和调查产品分别增加到1650家和609种,大类37个,中类149个,有产值的工业行业全部覆盖,有代表性的中类都有出厂价格指数与之对应。调查企业和调查产品分别比扩点、增加品种前提高2.67倍和77%。各地、市都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编制出能够满足计算工业发展速度要求的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提高了全省地、市级工业发展速度计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国家统计局决定于2002年在全国试行采用价格指数法计算工业发展速度,同时仍保留按2000年不变价格计算的工业发展速度。
  从2003年起执行《CB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省级和各地、市都分别调整了权数,使价格指数的中类以上指标与工业统计中类产值指标相对应,提高了工业品价格指数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更好地满足了计算工业发展速度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也为宏观经济分析和决策,及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现行工业品价格统计制度按照国际统计一般规则的要求,正在努力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得到不少国际组织和外国专家的好评。2002年,中国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通用数据发布系统(GDDS)。工业品价格指数统计制度经IMF专家严格审核,和居民消费价格统计等统计制度一起已登上IMF的GDDS网站。
  2003年6月,国家统计局决定从2004年定期统计报表开始正式采用价格指数法计算工业发展速度,同时废除了实行51年的按工业品不变价格计算工业发展速度的方法。
  2005年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对原有的工业品价格调查方案进行了修订,调整了产品目录和代码,在2006年1月份报表中执行新的标准库,各调查城市在国家现有产品编码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又增加了部分产品,并按照经济普查中的数据对权数进行了调整。据调查,综合计算的1992~2005年全省工业品出厂价格水平年均上涨11.38%,其中1992~1995年平均上涨23.97%;“九五”时期(1996~2000年)年平均上涨6.67%;“十五”时期(2001~2005年)年平均上涨6.67%;原材料、燃料和动力购进价格1992~2005年平均上涨8.82%,其中1992~1995年平均上涨20.66%;“九五”时期年平均上涨2.38%;“十五”时期年平均上涨6.49%。

  二、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从1991年开始由省统计局投资处移交到省城调队生产投资价格处。1991~1995年,共有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伊春、鸡西等7个城市,抽选70个调查企业、99个单项工程开展调查工作。2000年增加了鹤岗市。每年采取手工汇总的方法编制一次年报。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总指数,包括建筑业产值价格指数、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设备工器具价格指数(分标准设备、非标准设备和进口设备)和其他费用价格指数三种(其他费用价格指数采用倒推法计算)。在建筑业产值和建安工程价格指数中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指数,其中直接费中包括人工费、材料费2种,材料费价格包括钢材、木材、水泥、地方材料和其他材料5种。
  为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结构和效益,为国民经济核算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可靠的依据,1996年国家统计局对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方案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将建筑业产值价格指数表和建安工程价格指数表归并为一张表;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表从1996年开始在直接费中增加了机械使用费价格指数;取消了设备工器具价格指数表的编制,改用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表中的机械行业价格指数替代;选择24项取费编制其他费用价格指数。并首次采用计算机汇总,每年上报2次,分别为半年报和年报。1997年全省调查企业增加到90个,单项工程增加到120个。
  2002年,国家统计局将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改为季报,增加了装饰、装修业的调查,取消了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价格指数,报送时间提前到报告期后1日前传输上报。取消了基层报表中的建筑业产值构成表、材料费价格指数总表、间接工程费费率指数3张表,保留了材料费价格明细表、人工费价格指数表、机械费价格指数表和其他费用投资价格指数表。其中,在人工费价格指数表中增加了工程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3项指数,在其他费用投资价格指数表中取消了原来的24项指标,重新设置了土地取得费、前期工程费、施工工费和建设单位其他费用4个项目。全省共调查90个企业、143个单项工程。
  2005年,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将固定资产投资价格统计指标中的设备工器具价格统计方法进行了调整,以工业品出厂价格标准库的机械行业类中,剔除部分产品后计算的机械行业价格指数来替代设备工器具价格指数。
  1991~2005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价格年均递增5.26%,其中“八五”时期平均上涨12.66%;“九五”时期平均上涨1.61%;“十五”时期平均上涨1.87%。

  三、房地产价格统计

  房地产业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规模越来越大,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之一,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影响力日益增强。为满足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及预警的需要。国家统计局从1997年第4季度开始在全国35个大中城市开展了房地产价格调查,试编价格指数。哈尔滨市被列入调查城市,从1998年开始按季度正式开展房地产价格调查,编制价格指数。房地产价格调查的任务包括:(1)调查和搜集全社会及各类房地产销售与租赁的平均价格资料;(2)编制与房地产销售、租赁以及土地出让等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种价格指数,准确地反映全社会及各类房地产价格变动程度和趋势;(3)结合房地产经济活动中的投资规模、投资效益和投资总额等重要指标,积极开展统计分析研究,及时反映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国家和地方宏观决策和微观管理服务;(4)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价格信息,为市场经济建设服务。调查内容包括:(1)土地交易价格。土地交易价格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建设单位在进行商品房开发之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的价格。不包括土地的后续开发费用、税费、各种手续费和拆迁费等。土地交易方式一般包括:出让、转让、租赁等。(2)房屋销售价格。从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渠道看,房屋销售价格包括商品房销售价格、公房销售价格和私房销售价格3部分。(3)房屋租赁价格。房屋租赁价格包括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仓库4部分。
  调查对象包括:(1)各级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如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房改办等。(2)房地产开发商;(3)房地产代理商;(4)有关企业单位、机关团体及部分居民。
  1997年第4季度试编时共选择了54家调查企业,2001年调查企业增加到116家。2004年初,根据市、区成立两级房屋租赁机构的情况,又增补4个区的房屋租赁中心作为调查单位。2004年国家统计局修改了房地产价格统计调查方案。从2005年6月份开始,由原来35个大中城市增加到70个大中城市上报房地产价格指数,黑龙江省在原有哈尔滨市的基础上增加了牡丹江市。哈尔滨市有102个企业、牡丹江市有46个企业参加房地产价格调查。新方案将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报表由原来季度报表改为月报表,土地交易价格指数表及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价格指数表仍然为季度报表。新增加了按季进行物业管理价格调查和价格指数的编制。

  四、电信、道路运输价格调查

  电信、道路运输价格是国民经济价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电信、道路运输价格调查的目的在于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全社会的电信、道路运输价格总水平及其变动趋势,为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通信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进行国民经济核算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哈尔滨市城调队从1992年开始在全国率先开展了电信和交通运输价格统计调查工作。经过10多年的不断探索,编制了电信、道路运输价格指数,并于2002年向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汇报了编制情况及进一步修订、完善的设想,得到了城调总队的肯定。2003年,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展电信、水路运输、道路运输价格指数试编工作的通知》,要求哈尔滨市继续承担电信和道路运输价格指数的试点编制工作。

  (一)电信业价格调查

  电信业价格调查的任务是通过调查搜集电信业各项目的价格资料,编制价格指数,科学、准确地反映电信业价格变动的趋势和程度;利用相关的电信业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反映电信业价格变化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向社会公布电信业价格资料。调查项目和调查企业原则上选择营业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和同质可比及相对固定的项目。对大中型运营商尽量全部选择,同时调查较为稳定的中小代理商。2003年调查单位由原来的2个,增补为9个。
  电信业价格调查采用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以企业自报为主,调查员走访采价为辅。调查内容分国内、国际两部分。国内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IC(TP)卡、数字通讯和信息服务5项指标,前3项包括长途和市话2项指标,数据通讯包括通讯费和月租费2项指标、信息服务包括信息和寻呼2项指标;国际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IC卡3项指标。
  电信业价格调查实行季报,每个季度调查3次,时间为每月15日所发生的实际价格。调查项目中企业平均价格采用简单算术平均公式计算;调查项目和小类价格指数采用几何平均公式计算;中类和电信业价格总指数采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计算。

  (二)交通运输价格调查

  交通运输价格调查的任务是调查和搜集道路运输中所发生的价格资料编制价格指数,科学、准确地反映全社会道路运输价格的变动趋势和变动幅度。运用交通运输统计中的相关指标,结合道路运输价格变动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反映道路运输活动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道路运输价格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和企业上报与调查员走访采价相结合的方式。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货物和旅客运输的报告期价格和基期价格。其中:货运包括整车、集装箱和零担3项指标;客运包括长途和市郊2项指标,长途客运包括豪华、普通和卧铺3项指标,市郊包括豪华和普通2种指标。调查单位1992年为5个,2003年增加到25个。
  道路运输价格调查实行季报,调查时间为每月10日、20日所发生的实际价格,每季度价格则由该季度3个月的6次调查价格简单算术平均求得。指数计算方法是由下到上逐级计算,即由调查项目到小类、小类到中类、再由中类到总指数。小类及小类以下价格指数采用几何平均公式计算,中类和总指数采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计算。1992年至2003年调查范围是交通运输价格,包括:铁路、公路、水运和航空运输价格,2003年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方案修改后规定只调查公路运输价格。中类指标由原来的按运输对象设置改为按运输部门设置,同时增加了对管道运输价格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