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会计管理
第二节 税收会计管理
建局以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黑龙江省逐步在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行了税收会计改革,建立和完善了新征管模式下的税收会计管理体系,形成了科学、严密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和内控外监的制约机制,使税收会计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税金运动规律。制定了《黑龙江省税收会计工作规程》,使税收会计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税收运动规律,推动了征管改革的发展,奠定了税收征管模式的基础,并且带动了税款缴库办法改革。截至2001年,全省175个一级核算单位全部实现了会计电算化,税收会计工作全面踏上现代化轨道。全省各地税收会统工作基本达到了“三个到位、二个规范、一个及时”,即“制度到位、手段到位、人员到位;资料传递规范,资料保管规范;信息反馈及时”,为税收会计核算体系的高效运转和监控体系有效地发挥作用。
一、应征税金的核算
1.应征税金核算的内容
申报税金、核定税金、代扣代缴税金、委托代征税金、印花税金、稽查税金、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临时税金、多缴税金、抵减税金、呆账回收。
2.应征核算的原始凭证
各种纳税(减免)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审计意见书,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书、无申报临时征收税款汇总单等。
3.应征原始凭证的审核和数据录入
为了保证会计核算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征收会计人员要对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电子申报信息、邮寄申报及其他部门传递的各种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资料的种类和项目具体是:一是审核纳税申报表的内容。审核纳税申报表的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数据计算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纳税人申报的数据电文与报送的书面资料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时,应以书面数据为准。征收的税款是否符合征收的范围;应用税率是否准确;税款计算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二是审核申报期限。结合各税种申报期限规定,审核纳税人申报期限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三是其他审核。审核滞纳金起止日期及金额计算是否正确,罚款依据是否正确、退税是否经过批准、原始凭证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完税证填用是否符合规定等。四是审核税款缴款书的各项内容。征收会计将审核后的纳税申报信息输入微机后,需要打印税收缴款书的,征收会计人员对打印出缴款书的预算科目、级次、税款所属期、限缴日期进行审核,对税款来源等项目在备注栏进行标明。在当日申报征收工作结束后,征收会计人员打印当天的《应征原始凭证汇总单》,并将纳税申报表与《汇总单》以及微机存储的数据进行核对,确保当日税收会计应征数据与纳税申报表、微机存储数据完全相符,每月25日前,对受理录入的应征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修改应征数据。
征收会计人员根据工作量情况,及时打印记账凭证、应征凭证汇总单、与纳税申报表一并装订。
4.明确审核责任
征收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发现资料不齐全、填列项目不完整,或者逻辑关系不准确的,向纳税人说明原因,直接将有关资料退还纳税人,由纳税人更正后再次进行纳税申报;税收核算会计审核应征数据发现有问题的,核算会计人员应责成征收会计人员查清原因,进行数据调整。审核无误的,征收人员在《应征凭证汇总单》“审核人”处签字,以明确双方责任。
二、解缴税金和提退税金的核算
1.解缴税金核算的内容
解缴税金核算的内容是税款征收、上解和入库过程中的税金及其运动形态。具体包括:待解税金、在途税金、入库税金、保管款。
2.解缴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
①待解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主要有税收通用完税证存根联、定额完税证的报查联、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存根联、罚款收据存根联、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报查联、票款结报单、印花税销售结报单、邮寄汇款收款凭证等。
②在途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为各种税收缴款书的报查联或汇总划解税款清单的报查联。
③入库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主要有各种税收缴款书及汇总专用缴款书的回执联、汇总划解税款清单回执联、预算收入日报表、更正通知书。
④保管款核算的原始凭证有纳税保证金收据、发票保证金、拍卖款汇款收款凭证、拍卖款转账退款凭证、拍卖款现金退款凭证等。
3.税款解缴入库的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将应纳税款通过不同方式缴纳入库。税款缴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转账结算方式。指纳税人直接从其开户银行的存款账户上将税款划转入库的一种方式,根据划款凭证的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①缴款书缴库方式。指纳税人缴纳税款时,由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填开缴款书,送纳税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凭缴款书将税款划转国库。国库收到税款后,将缴款书的报查联(也可由开户银行退纳税人送税务机关)、回执联和预算收入日报表退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作为税款入库的原始凭证。
②支票缴税方式。指纳税人缴纳税款时,开具转账支票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支票集中填制支票清单送国库或指定银行,由国库或指定银行根据支票向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办理税款划收,国库收款后将一联支票清单和收入日报表退送税务机关。
③汇款结算方式。包括电汇、信汇等结算方式。纳税人开具汇票,通过其开户银行将税款划转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国库,由指定国库将收纳的税款划转国库的一种结算方式。
(2)现金缴税方式。纳税人使用现金向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单位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单位将现金税款汇总,开具汇总专用缴款书将现金交国库经收处并上划国库,国库收到税款后,将汇总缴款书回执联退送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凭国库汇总专用缴款书的回执联作为税款入库的凭证。
(3)税银一体化缴税方式。指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工作中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与有关银行联网后,进行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划解。使用这种方式,个体户在银行开设预储缴税账户提前储入存足应纳税款额,在纳税期内,税务机关通知银行个体纳税人缴税信息,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划转税款到税款专户,由银行(税务机关)填开汇总缴款书缴入国库,并将已经划款的信息传送税务机关。国库收到税款后,将汇总缴款书的报查联、回执联和预算收入日报表退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作为税款入库的凭证。
(4)税库联网缴库方式。这种缴税方式需要在税务机关、银行、国库三家实现计算机联网后方可实施。该缴税方式要求纳税人与征收单位和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委托缴税协议书》,只需纳税人在其指定资金账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在规定纳税期限内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直接划解入库,纳税人不再到银行划款。这种方式黑龙江省暂时没有开始使用。
(5)委托代征缴库方式。委托代征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代征范围和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方式。委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有关纳税人收取税款、开具完税证,并根据委托代征协议(或税务机关规定)及时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划解税款;同时填制《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并持《票款结报手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手续;税收会计凭国库或经收处盖章后转来的《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回执联作入库凭证。
4.提退税金核算的内容
减免退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误收退税、其他退税。
5.提退税金的退库程序
税收会计对纳税人报送或其他部门转来的退税资料进行审核时,先查询纳税人的欠税情况,有欠税的,应先将应退的税款进行抵减;无欠税或抵减后多余应退税款,由税收会计根据审核无误的“退税申请审批表”、《退税申请调查处理书》和纳税人提供的已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对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的误收退税应先查询纳税人多缴税金余额,多缴税金余额不足应查明原因,形成相应的多缴来源后再办理税款退库。
6.税金入库税款数据的审核销号
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税收会计只需根据国库转回的凭证进行销号即可。报查联由纳税人送税务机关的,应进行二次销号,报查联与回执联同时回来的,进行一次销号。销号时,核算会计人员对国库转来的各类入库、退库凭证,应逐笔进行审核,审核税收缴款书回执联的预算科目和入库级次、入库性质、税款所属期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销号后,及时打印入库凭证汇总单与国库收入日报表进行核对,如有差错及时调整,属于国库错误的,通知国库更正,属于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错误的,开具 “科目更正通知书”予以更正。保证入库税款与国库收入日报表一致,并将汇总单国库收入日报表、税收缴款书的回执联一并装订。
三、减免税金的核算
1.减免税金的原始凭证
减免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为减免凭证。征前减免的原始凭证为载有减免税金的纳(减免)税申报表、减免批准文件和其他可以证明减免税金发生的凭证。征后减免税金的原始凭证为国库转来的载有减免税额的收入退还书。
2.减免税金核算的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金、涉外企业减免税金、民政福利企业减免税金、再就业扶持减免税金、中西部投资减免税金、税务部门办理的其他减免税金。
3.税收减免的主要形式
(1)征前减免: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的应征税款征收之前,就直接对其应征税款给予减征或免税。
(2)征后减免:指在税款申报缴纳时,尚未获准减免,或按规定必须先征后退的纳税人,应减免的税款必须先缴纳入库,在由税务机关根据减免批件或有关规定,将减免的税款从国库退还纳税人。
4.减免税金数据的审核和录入
征收会计人员对征前减免的手续是否完备,章戳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将征前减免数据通过税收征管软件减免凭证进行录入,并定期与减免税模块产生的减免税清单进行核对征前减免数据,发现不一致,及时通知税收管理员,有税收管理员督促企业及时申报。征后减免数据的录入根据收入退还书进行数据录入。
四、欠缴税金和损失税金的核算
1.欠缴税金的信息内容
欠缴税金是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括往年陈欠、本年新欠、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会计制度》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欠缴税金及时、如实地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
为统一规范应缴未缴滞纳金的核算管理,所有未缴的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都必须实行“账外核算”,进行专项反映,不纳入应征数核算反映。
欠税回收时,应在税收缴款书上盖章“往年陈欠回收”“本年新欠回收”字样,征收人员输入微机时,“入库性质”选择“往年陈欠入库”“本年新欠入库”项目。
2.呆账税金的核算
呆账税金是属于2001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欠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要求,呆账税金必须单独设置“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专项核算,不再纳入“应征”类科目核算反映,发生清缴和核销时,列入“应征”类科目核算反映。
呆账税金入库时,应在税收缴款书上盖章“呆账税金回收”字样,征收人员输入微机时,“入库性质”选择“呆账回收”项目。
3.损失税金的核算
损失税金的形成主要有:(1)发生重大案件的报公安机关查处确实无法追回的税款;(2)由于自然灾害原因造成损失税金的;(3)税务机关自收、代征代扣的税金,在会计结报前发生短少损失的;(4)因工作责任造成的损失,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赔偿的税款;(5)因营私舞弊等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税金,应视情节轻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依法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无法清还的欠税。
发生损失税金时,应向上级机关报告,并填报“损失税金报告单”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批复处理,未处理前不允许转账冲销,批准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