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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工资管理

第四节 工资管理


  一、工资支付形式

  松岭区(局)为职工计发工资的主要形式采取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辅之以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计时工资执行七类区工资标准和各种补贴标准。区(局)的职工工资由劳动部门主管,其中干部工资的晋升审批由人事部门负责。劳动、人事部门根据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按月工资基金计划审批工资,办理职工晋级、工资调整和套改工作;为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新录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以及为调转职工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

  (一)计时工资

  松岭区(局)计时工资制的支付形式采取日工资制和月工资制相结合的方法,对使用计时工资制的职工总数进行从严掌握。各用工单位所需计时工指标,必须事先提出用工计划,经批准后方准使用,否则劳动工资部门不予支付工资。对区(局)机关、文教、卫生等单位以及后勤工作人员采取月工资制。对各级机关的后勤人员或生产工人因加班或缺勤,需按日工资标准增发工资或减发工资时,多采取日工资制。
  2005年,计时工资仍执行七类区工资标准和各种补贴标准。

  (二)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制是指按照劳动者完成的合格产品的数量或工作量来给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一种基本工资形式。它便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1965年7月22日,松岭林业公司规定在木材采运、基本建设等生产战线,凡能执行计件工资的工种一律按计件工资支付报酬。
  至2005年,区(局)木材生产单位、营林造林、工程处、筑路队的工程施工以及其他生产一线的职工,大部分采取计件工资形式支付报酬。

  (三)奖励工资

  奖励工资是对劳动者超额劳动所支付的一种补充报酬形式,它可以弥补计件或计时工资制的不足。
  1982年6月,为调动区(局)职工的生产工作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和超额完成各项任务,区(局)开始有计划、按步骤地对全体职工实行奖励工资制度。11月,区(局)向各单位印发《奖金计划》。
  1983年11月,区(局)通过《岗位责任制》以“百分积分制”的形式,用局长考核科长,科长考核科员的方法,以科室为单位,实行打分考核制度,把岗位责任制建设同奖金发放工作紧密结合。其具体等级为正处级(含副职牵头)每人26元/月,副处级每人22元/月,正科级(含副职牵头)每人18元/月,副科级每人14元/月,一般干部和工人每人8元/月。
  1987年1月,林业局制定并实施《奖励制度暂行规定办法》,其标准为工人奖金10元/月,一般干部奖金15元/月,副科级干部奖金20元/月(含工程师、小教高级、中教一级教师),正科级干部奖金25元/月,副处级干部奖金30元/月,正处级干部奖金40元/月。
  1988年7月20日,区(局)制定《关于改革现行工资和奖金分配形式的试行办法》,从7月1日起对全区(局)的职工(不包括执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实行结构工资制。此外,区(局)还设有超额(产)奖、节约奖、质量奖、安全奖、综合奖等,这些奖励一般是在季末、半年或年末一次性奖励,并根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规定奖金数额,采取积分计奖的办法进行奖金分配。
  1991年4月,林业局被批准晋升为1989年度省级先进企业,给1989年6月30日以前企业在册职工增加半级工资,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人员晋升一级工资。
  1992年5月,执行职工3%奖励工资。
  至2005年,区(局)设晋级奖励,奖励对象是在企(事)业生产建设中立过大功或有突出贡献人员,经区(局)长办公会议和职工代表常务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其晋级面一般是全体职工的1%~3%。

  (四)津贴、补贴

  区(局)现行的津贴形式主要有地区性津贴(包括林区津贴)和生活性补贴。林区津贴是为照顾林区职工生活,鼓励职工在林区安心工作而建立的津贴。生活性补贴包括煤、粮补贴和物价补贴等。
  1965年,松岭区(林业公司)属第七类工资区,享受林区津贴的比例为职工每月标准工资的33%。
  1979年,国家在提高肉、禽、蛋等8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的同时,给职工适当价格补贴,标准为职工每人每月5元(回民6元)。
  1982年,为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病危害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2元岗位津贴;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每月发放15元岗位津贴;为天线工每人每月发放18元岗位津贴;为公安干警每人每月发放15元岗位津贴;为劳动安全监察员每人每月发放15元岗位津贴。
  1984年,获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享受科学技术人员津贴,执行标准是区(局)机关每人15元/月,区(局)直属各单位、镇(场)每人18元/月。
  1985年,对中小学、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和幼儿园现任教师,以及从事教师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调离教师岗位,仍在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从事教师工作满20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仍在兼课的人员发放教龄津贴。教龄满5年不满10年者,3元/月;教龄满10年不满15年者,5元/月;教龄满15年不满20年者,7元/月;教龄满20年者,10元/月。同年,根据物价变化情况,增发价格补贴每人5元/月。其他生活性津贴还有洗理费,标准为每人4元/月;秋菜补贴,每人50元/年;取暖费,每人42元/年。对各级卫生部门所属医疗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护士长、助产士、助产士长、护师、主管护师等享受护龄津贴,标准是护龄满5年不满10年者,3元/月,护龄满10年不满15年者,5元/月,护龄满15年不满20年者,7元/月,护龄满20年者,10元/月。
  1986年,在全区(局)各中小学实行班主任津贴,发放标准是自任班主任当月起,发放7元/月班主任津贴,免去班主任工作的下月起停发班主任津贴。
  1991年,因粮油提价,给职工补贴工资6元/月。
  1992年,国营商业企业经销的肉食、蔬菜销售价格全部放开,民用煤、液化气价格销售价格调整。7月1日起,给职工煤炭、液化气补贴每人11元/月。11月1日起,给职工的肉菜价格补贴每人8元/月(其中,肉食补贴4.1元/月,蔬菜补贴3.9元/月)。
  1993年1月,福利供应取消,林业局给职工发放福利补贴每人10元/月。同年。秋菜补贴每人50元/年,取暖补贴增至每人95元/年。
  1994年,职工每人发放的补贴有粮食补贴5元/月,副食补贴5元/月,物价补贴19元/月,价格补贴26.5元/月,洗理费8元/月,煤电补贴12元/月,高寒补贴45元/月,福利费10元/月,女职工卫生费3.5元/月。因岗位或职位和工作年限的不同,边疆补贴(10元/月、15元/月、20元/月)、书灯费(4元/月、6元/月、13元/月、15元/月)、科技补贴(25元/月或22元/月)等发放金额也有所不同。10月,洗理费增至每人18元/月,秋菜补贴增至每人90元/年。
  1996年,物价补贴每人29元/月,粮食补贴、副食补贴停止发放。
  2000年,新增水电气补贴每人17元/月。
  2003年,物价补贴、价格补贴、水电气补贴、洗理费停止发放,改为发放粮菜补贴每人21.4元/月。
  2004年,女职工卫生费增至10元/月。
  2005年,职工每人每月发放的补贴有高寒补贴、福利费、女职工卫生费、边疆补贴、书灯费、科技补贴、粮菜补贴。还有取暖补贴每人95元/年,秋菜补贴每人90元/年。

  (五)浮动工资

  1987年11月,区(局)制定《关于浮动升级的试行办法》,职工所在单位在全面完成区(局)下达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情况下,使用企业奖励基金实施浮动升级;对经济效益差、管理混乱、发生经济性亏损的单位,不执行浮动工资。如在指标中有一项不能按要求完成的单位,扣发浮动工资总额的5%,两项以上,依次递增。《试行办法》同时规定,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森林火灾和实行计件工资或各种形式承包工资的单位,不执行浮动工资;对停薪留职、脱产学习6个月以上和因公负伤治疗期间的职工,不执行浮动工资;对旷工每月3天以上、病事假每月超过10天的职工和当月受行政警告处分、拘役或责任事故经济损失千元以上的职工,可办理浮动升级手续,但在事发当月,停发浮动工资。
  1992年6月,松岭林业局晋升为省级先进企业,给职工浮动半级工资。
  1993年1月,林业局对1992年底在册的职工用企业奖励基金浮动晋升半级工资。
  2000年以后,不再有浮动工资。

  二、工资调整

  1965~1969年,松岭区(林业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和计时工资制。
  1970年,区(林业公司)开始调整工资。根据《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林业总局关于林业企业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林业局木材采运、营林、基建等生产工队(段)实行“一条龙”工资等级,取消计件工资制,实行月薪。“一条龙”工资制划分为15个等级,由30元开始,每级差5元,最高等级100元。
  1973年,松岭区(局)根据黑龙江省林业总局《关于林业部分工人定级问题的通知》,对在各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一级工定为其工种的二级工。
  1978年,区(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开始执行计时工资制,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统一定级。同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区(局)恢复多劳多得、按劳取酬的计件工资制,并实行计时加奖励的工资制度。
  1984年,区(局)根据林业部《关于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科技人员享受边疆津贴的批复》和黑龙江省政府《关于给予部分科技人员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对大学本科毕业生、专科毕业生、中专毕业生、无学历取得相应技术职称的人员给予相应档次的边疆补贴和科技补贴。
  1986年,区(局)根据1985年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和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经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对局属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企业指派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知青队工作的企业内的职工工资进行改革。废除旧的工资标准,执行新的工资标准。
  企业干部标准:16级正44元,15级副49元,15级正54元,14级副59元,14级正64元,13级副69元,13级正75元,12级副81元,12级正87元,11级副94元,11级正101元,10级副108元,10级正116元,9级副123元,9级正131元,8级副138元,8级正146元,7级副154元,7级正162元,6级副170元,6级正179元。
  企业工人标准:2级副43元,2级正47元,3级副52元,3级正57元,4级副62元,4级正67元,5级副72元,5级正78元,6级副90元,6级正96元,7级副96元,7级正103元,8级副110元,8级正117元。
  1978~1989年,区(局)给企业职工普调晋升9次工资。
  1990年,区(局)给企业职工普调晋升半级工资。
  1991年,区(局)给企业职工普调晋升半级工资,范围是1989年6月30日在册在岗的企业职工。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向上晋升一级工资。9月1日起,粮油调价补贴计入基本工资,在原工资上加6元,形成新的工资标准。
  1992年,区(局)给企业职工普调晋升半级工资。
  1993年,区(局)按照黑龙江省调整企业工资标准要求,给企业职工普调晋升一级工资。10月1日,根据大署劳薪〔1993〕4号文件,对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公安系统开始实行企业工资标准,企业干部、工人工资统一标准。
  1994年1月1日起,区(局)根据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林业管理局调整林业企业工资标准的通知,对企业职工工资进行套改。在职工原工资标准基础上增加30元,形成新的工资标准,然后再普调晋升一级半工资。
  1996年,区(局)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工资结构和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将原有工资标准调整为新工资标准。最低档案工资由原来的109元升至230元,把原各种补贴71.1元计入档案工资。
  1998年1月1日,松岭区(局)执行企业效益工资,按工资标准执行计时工资的机关人员、后勤人员、教育、卫生、公检法人员、退居二线人员实行效益工资。职工工资加上津贴之和的70%作为基础工资,30%作为效益工资。基础工资按月据实发放,效益工资暂不发放,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待年终根据下达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分配比例后发放。
  1999年12月,区(局)给企业职工普调晋升一级档案工资。
  2002年,区(局)给企业职工普调晋升一级工资。
  2003年5月,依照《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企业在职职工增加工资总额并执行效益工资制及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统筹外养老金待遇实施方案》,松岭区(局)为在职职工增加工资。范围是2002年12月31日前实际在岗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不含退休人员。此次调资执行1996年黑龙江省企业工资参考标准。实行企业新的工资标准,以纳入工资标准的物价和福利性津贴不再发放,未纳入的其他津贴、补贴则继续按原办法支付。把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把职工的实际收入与个人贡献挂钩,执行新的效益工资制,即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每月按95%计发,待年终考核结束,再视情况计发另外的5%效益工资。
  2005年,松岭区(局)工资状况未发生变化。

1965~2005年松岭区(局)全部职工工资变化情况表 表16-4

单位:人、千元

年度

职工数

职工年工资总额

年度

职工数

职工年工资总额

1965

3512

2456

1986

8408

12471

1966

4391

4208

1987

8637

14011

1967

5138

4862

1988

9540

21077

1968

4937

4773

1989

8768

27191

1969

9348

6346

1990

10117

31321

1970

8630

6943

1991

9611

30791

1971

11974

7838

1992

8348

25619

1972

11716

9420

1993

10245

39511

1973

10534

9352

1994

12348

46891

1974

8810

8562

1995

10596

57124

1975

8095

6915

1996

18319

88373

1976

8102

7124

1997

18950

75609

1977

8057

7000

1998

16177

52112

1978

9402

7536

1999

18796

54712

1979

8793

8168

2000

10710

50288

1980

8398

9622

2001

9316

40598

1981

9148

10776

2002

7701

45605

1982

8473

10295

2003

7626

45410

1983

8417

9813

2004

6881

44056

1984

8545

10389

2005

6691

43745

1985

8516

10680


1993年10月、1994年1月松岭区职工工资参考标准表 表16-5

单位:元

等级

1993年10月

1994年1月

备注

干部

工人

七类区工资

七类区工资

十七

320

350

一副

十七副

304

334

十六

289

319

二副

十六副

275

305

十五

261

291

三副

十五副

250

280

十四

239

269

四副

十四副

230

260

十三

221

251

五副

十三副

211

241

十二

203

233

正处

六副

十二副

194

224

十一

185

215

副处

七副

十一副

176

206

168

198

八副

十副

160

190

正科

152

182

九副

九副

143

173

副科

135

165

十副

八副

127

157

十一

119

149

十一副

七副

112

142

十二

105

135

助工

十二副

六副

98

128

本科

十三

91

121

大专

十三副

五副

84

114

十四

79

109

中专

十四副

四副

74

104

十五

68

98

十五副

三副

63

93

十六

58

88

十六副

二副

53

83

十七

49

79


1996年松岭区七类区职工晋现工资参考标准表 表16-6

单位:元

原标准

新标准

大型一
类企业

工程技
术人员

技术工人

院校
毕业生

等级

标准工资

等级

标准工资

干部

工人

十八

680

十八副

665

十七

650

十七副

635

正处

十六

620

十六副

605

正高职

十五

590

十五副

575

副处

十四

560

十四副

545

十三

530

十三副

515

十二

500

十二副

485

正科

十一

470

十七

350

十一副

455

一副

十七副

334

440

十六

319

十副

425

副科

副高职

二副

十六副

305

410

十五

296

九副

395

高级技师

三副

十五副

280

380

十四

269

380

四副

十四副

260

八副

365

十三

251

350

五副

十三副

241

350

十二

233

七副

335

六副

十二副

224

七副

335

十一

215

320

工程师

七副

十一副

206

六副

305

技师

198

六副

305

八副

十副

190

290

研究生

182

五副

280

助工

高级工

九副

九副

173

270

165

270

本科

十副

八副

157

四副

260

大专

十一

149

250

技术员

中级工

中专

十一副

七副

142

三副

240

 

十二

135

三副

240

十二副

六副

128

230

初级工

十三

121

 

十三副

五副

114

十四

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