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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殡葬管理

第五节 殡葬管理


  1964年,一直实行土葬,殡葬管理处于无序状态,存在乱埋乱葬现象。
  1976~1984年,设立公墓区,规定集中土葬地点。破除迷信思想,制止乱埋乱葬行为。
  1985年,松岭区政府对殡葬管理工作重新进行安排和部署,民政局负责公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集中土葬。负责烈士陵园和纪念碑的管理。
  1999年,成立松岭区殡葬管理所,制定《松岭区人民政府实施殡葬管理办法》。
  2003~2005年,公路、铁路两侧百米之内700座墓地进行迁移,重新设立公墓区。